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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舟山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舟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贯彻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或制定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财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依法对市以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研究提出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完善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应用。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组织制定财政专户、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六)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推广运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

(七)负责管理政府内外债。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八)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集中统一履行市属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汇总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九)按权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市和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政策。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十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履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归口管理中央所属在舟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市属一般国有企业及县(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推进全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协助开展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十六)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承担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市与县(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我市各级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县(区)统筹能力。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组织实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2.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范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4.强化出资人监督职责,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有机统一,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5.全面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计与统计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及时共享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

2.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其他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机要、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会务、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局机关绩效管理考评和全市财政、国资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

(三)政策法规处。承担财政、国资法制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

(四)预算局。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牵头负责全口径政府预算(含政府债务)及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拟订预算收支政策。负责与省、区、经济功能区财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研究提出区、经济功能区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完善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牵头负责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牵头负责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债务管理处。拟订完善全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定期报告、信息公开等。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规范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六)税政处。提出市级税收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宏观经济调控的财税政策。负责退税政策的财政税政管理。负责税收统计分析预测,审核税收预算级次。负责税式支出统计和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重点事项等调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负责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等部门的税收工作联系协调。

(七)预算执行局。组织拟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汇编全市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及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市本级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组织拟订公款存放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建设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八)综合处。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应用。负责财政票据行政监管。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参与市级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全市彩票业务及资金监管。参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九)会计处。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人员相关管理工作及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会计人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代理记账行业。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行政事业处(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牌子)。负责相关归口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管工作。

(十一)农业处。负责相关归口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相关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牵头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十二)基层财政管理处。拟订乡镇财政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拟订支持村级(社区)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财政政策。管理相关财政资金使用。参与村级财务、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三)产业发展处。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市属经济功能区及其他相关区域的财政财务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与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新区财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金融商贸处。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参与研究金融服务业政策,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负责归口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五)社会保障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编制和收支管理,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相关归口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抚恤、优待等补助标准。参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政策管理。

(十六)政府投资处。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及统计分析。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负责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及实施管理。参与全市中长期投资资金计划和政策研究。

(十七)财政国资监督局。组织实施财政国资监督工作,拟订财政国资监督的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组织实施局内部控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的工作。承担审计机关对市财政实施相关审计的联络协调。

(十八)绩效管理处。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组织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编审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负责对县(区)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和市级部门财政管理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十九)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拟订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制度。负责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行为监管和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案件处理。管理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推广和运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

(二十)国企党建工作处。负责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宣传和统战工作。联系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市属一般国有企业和县(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协助开展部省属在舟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建设。牵头负责市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选拔等工作。协助开展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二十一)国企管理处。规范所监管企业经营行为,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拟订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收入分配等办法,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所监管企业公务消费行为。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及收益收缴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二十二)国企财务监管处。制定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和内控体系建设,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和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等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经济运行分析。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组织所监管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二十三)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国有资本变更、投资等重大事项。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本金变动等工作,监督、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承担所出资的企业国有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二十四)行政许可服务处。承担财政、国资行政许可、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行政编制 124 名(含专项编制控制数 42名)。设局长 1 名,党委副书记(专职)1 名,副局长 4 名,总会计师 1 名;科级领导职数 48 名,其中正科长级 24 名,副科长级 24 名。党群机构的设置、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