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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舟山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天大道1628号普陀鑫材国际广场1408-北间 被投诉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址:舟山定海北蝉新港开发区弘禄大道49号
投诉人舟山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物业”)对被投诉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检测研究院”)和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舟山群岛新区检测研究公共服务平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SZFCG2024-ZB-016,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投诉书,经初步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4年7月15日向被投诉人寄发补正通知书。2024年7月18日,本机关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东城物业诉称: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中将“物业管理师”和“智能楼宇管理员”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我司于2024年7月8日9:33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请求取消评分标准中“物业管理师”和“智能楼宇管理员” 这两个评审因素。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10日10:38做出不予受理的回复,原因为“1、智能楼宇管理员证书和物业管理师证书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均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智能楼宇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均为国家职业技能登记认可并早已实施,不存在歧视新成立企业和其他违法相关规定情形。2、招标文件中的智能楼宇管理员证书和物业管理师证书是对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的要求,而非针对供应商企业资格、资质、资信要求,不存在歧视新成立企业和其他违法相关规定情形。” 法律依据: 2021年11月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2021版)中已将2019版目录中的“智能楼宇管理员”删除;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类别“采购需求类”的第10项“政府采购禁止行为”中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其中第2项的第12小项(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 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请求: 请求: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文件精神,我司请求废除2024年7月11日09:15开标的舟山群岛新区检测研究公共服务平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取消评分标准中“物业管理师”和“智能楼宇管理员”这两个评审因素,重新组织开招标。
被投诉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辩称: 1、所设证书与项目履约切实相关。舟山群岛新区检测研究公共服务平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和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项目服务范围包括4栋试验用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大型船舶产品检测及焊接试验基地、大型舾装产品力学性能检测实验室、大型舾装产品结构性能试验用房)、1栋检测科研大楼、1栋样品试剂存储楼,以及其他配套辅助建筑,服务区域具有明显的专业特点。 智能楼宇管理员证书反映的是物业从业人员对大楼的智能化系统方面的管理和操作、维护、使用方面的能力。近年来,采购人为提升检测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数字化实验室改造,试验用房和检测科研大楼内增设了温湿度自动采集系统、智能巡更系统、设备使用监控与数据抓取系统。为更好适应项目服务区域的智能化场景应用,采购人希望项目经理和秩序维护队长应具备智能化系统管理和维护的相关能力。 物业管理师证书反映的是物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的情况。考虑到采购人均具有对外承接检测委托业务功能,并在检测科研大楼内布局有业务受理大厅,人员往来较为频繁。同时,省内外同类机构间到访交流日益增多。为提升服务品质,展现单位良好形象,采购人希望物管员、会务服务人员和秩序维护队长应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和理论水平。 因此,智能楼宇管理员证书和物业管理师证书的设定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2、所涉证书均为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智能楼宇管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3年3月21日颁布了物业管理师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上述标准均现行有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了物业管理师(4-06-01-01)和智能楼宇管理员(4-06-01-04),进一步证实智能楼宇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属于政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技能。 3、所涉证书非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中可查询到智能楼宇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评价机构信息,表明上述证书属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也仅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审得分项而非投标人资格条件项。 4、所涉证书具有省本级采购实施案例。《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供各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后续,多家省本级单位在物业管理项目采购中均有将相关证书设定为得分项的情况。如:2024年5月10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省地质院(本级)物业管理费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中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物业管理员’)”作为得分项。2024年2月6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关于省科技信息综合楼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将“具有人社部门或授权单位颁发的三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师技能证书”作为得分项。上述项目后续未做任何变更,且均已顺利实施。 综上,智能楼宇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且是国家予以认可的职业技能,相关证书也可有效反映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并在省本级相关政府采购中具有实施案例。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将上述证书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项,不存在歧视新成立公司的情形。 被投诉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 2024年6月20日,中心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舟山群岛新区检测研究公共服务平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2024年6月24日,中心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7月8日,中心收到舟山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舟山群岛新区检测研究公共服务平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ZFCG2024-ZB-016)的纸质质疑函,质疑内容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和招标文件P13 4.3供应商质疑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中心告知投诉人可在“政采云”中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24年7月8日,采购人在“政采云”收到投诉人针对评分办法的质疑函。质疑内容为: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序号3,对拟派项目经理综合素质情况打分将智能楼宇管理员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对新成立的企业造成歧视。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序号4,提供物管员和会务服务人员的素质情况评分,要求均具有物业管理师证书,对新成立的企业造成歧视;质疑事项3: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序号5,提供的秩序维护人员的素质情况评分,要求秩序维护队长同时具有物业管理师证书和智能楼宇管理员证书,对新成立的企业造成歧视。2024年7月8日,中心电话通知投诉人取回纸质质疑函。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后,中心向采购人解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协助采购人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以采购人意见为准。2024年7月10日,采购人在“政采云”答复投诉人并发布质疑答复公告。2024年7月10日,采购人在“政采云”中再次收到投诉人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的,应当自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人对该质疑不予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将物业管理师和智能楼宇管理员作为评审因素。 我中心认为,采购人作为本项目质疑答复主体,在质疑答复函中已表明这两本证书为国家职业技能证书,且证书未针对供应商企业资格、资质、资信要求,不存在歧视新成立企业和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意见表示支持,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事实依据:1.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关于这两本证书查询情况。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以上是诉辩双方原文,部分附件略) 本机关调查查明: 《舟山群岛新区检测研究公共服务平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SZFCG2024-ZB-016)的采购人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600万元。 该项目于2024年6月20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11日开标评标并于当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8月7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经查,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3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以非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载明:“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厅梳理形成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供各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 本机关认为: “物业管理师”和“智能楼宇管理员”虽然已经退出了最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但是,该两项职业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评价仍需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评价机构进行评价需要在法定的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证书对工作技能评价的参考意义较大。因此,该项目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将“物业管理师”和“智能楼宇管理员”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规定精神。经请示省财政厅明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是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形成的参考性文本,目的是“供各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仍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到本项目采购的客观需求,将“物业管理师”和“智能楼宇管理员”作为评审因素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评审因素的设置规定并不相违。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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