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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新一轮《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分配与使用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保障职责,助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进一步聚焦当前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将全市“985”行动大会战、“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美丽舟山建设所涉及的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任务均纳入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点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进一步健全分配因素确定机制。该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工作任务因素和绩效考核因素。其中,工作任务因素以省、市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为指引,由市级主管部门分解下达至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绩效考核因素结合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市委美丽舟山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情况确定。 三是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引领。指导督促主管部门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同时,视情开展绩效抽评或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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