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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

  近日,我局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出台《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力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助力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

一是明确举报奖励范围。《办法》明确,法定最低处罚额度在5万元以上且最终罚没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经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后被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予以奖励。此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全市食品药品重点工作部署,将不定期发布有奖举报征集线索。

二是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办法》根据案件是否有罚没款,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奖励标准分档分类。有罚没款案件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1%到5%区间不等予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无罚没款案件,奖励金额应当不低于1000元。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奖励标准的1倍。

三是明确举报奖励程序。案件奖励举报需按申请、审核、结算流程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办理;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作出案件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同时告知举报人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再由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员予以审核认定,并通过内部控制相关流程审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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