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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功能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我局对《舟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评价与公示暂行办法》(舟财采监〔2021〕3号)进行了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评价与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评价与公示暂行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4日 舟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执业评价与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息公开、透明,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根据相关规定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且在舟山市范围内实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执业评价对象。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代理机构执业评价与公示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报送基础数据。执业评价与公示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执业评价结果在市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分网(以下简称“舟山市政府采购网”)和“政采云”平台公示,并通报市本级各采购单位及各县(区)、市属功能区财政部门。 第五条 执业评价分为代理业绩评价和代理质量评价。其中,代理业绩评价是指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绩客观情况。代理质量评价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代理机构一个评价周期内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客观评价。 第六条 代理业绩评价指标主要有: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采购金额400万以上项目数量、总采购金额等。代理质量评价指标主要有:评审场地与不见面监管系统建设情况、专职从业人员数量、投诉成立或部分成立项目数、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数、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数、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约谈数、执业能力建设等。 第七条 代理业绩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市本级项目数据以舟山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数据为准,各县(区)项目数据由当地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报送格式见附件)。代理质量评价指标数据来源为市财政部门汇总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实际经办数。 第八条 执业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每个评价周期内各代理机构执业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上一周期执业评价总分折算成20分计入当期执业评价总分,当期代理业绩评价和代理质量评价共占80分,各指标具体分值及赋分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各县(区)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原始数据按附件格式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评价汇总、计算和赋分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预公示5个工作日。预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途径进行公布和通报。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可在执业评价预公示期限内,对预公示评价结果进行核对。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预公示期限内向市财政部门书面反馈,并同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及佐证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的,调整相应评价结果;经调查不成立的,不予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代理机构因主观原因造成代理质量评价结果较差,可能影响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市财政部门将向当事代理机构发出监督预警通知。预警情况将和执业评价一同公布,市财政部门加大对被监督预警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执业评价结果可作为各级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采购单位要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内控程序,从优选择代理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委托代理协议,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位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附件:《评价指标表》
附件:评价指标表
赋分计算方法: 1、政府采购项目数量:本指标满分15分。一个周期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最多的代理机构得15分,其余代理机构得分按比例折算。 2、采购金额400万以上项目数量:本指标满分5分。一个周期内,代理400万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数量最多的代理机构得5分,其余代理机构得分按比例折算。 3、总采购金额:本指标满分12分。一个周期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金额最大的代理机构得10分,其余代理机构得分按比例折算。 4、评审场地与不见面监管系统建设:本指标满分3分。代理机构部署不见面监管系统并符合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求的评审场地情况。按2间评标室标准及以上建设并通过验收及主管部门正式发文确认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 5、专职从业人员规模:本指标满分3分。5人以下不得分,5人得基准分1分,每增加3人增加得分0.5分,从业人员认定依据为评价当年年末的社保证明。 6、投诉成立或部分成立项目数:本指标满分8分。一个周期内,代理机构被投诉项目被财政部门认定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每一件投诉倒扣4分,扣完为止。 7、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数:本指标满分10分。一个周期内,代理机构被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性扣10分。 8、行政约谈数:本指标满分8分。一个周期内,代理机构被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行政约谈的,一次性扣8分。 9、责令整改数:本指标满分10分。一个周期内,代理机构被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书面责令整改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10、执业能力建设:本指标满分6分。一个周期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各项目采购文件合规性、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等情况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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