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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为全力助推全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服务保障公共服务一体化各项政策有效落地实施,打通公共服务一体化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促进公共服务一体化领域政府采购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订《舟山市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指引》,现予以印发。
附件:舟山市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指引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 舟山市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指引 为全力助推全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服务保障公共服务一体化各项政策有效落地实施,打通公共服务一体化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促进公共服务一体化领域政府采购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预算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传递给相关需求部门,共同做好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 二、编制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预算 1.严格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项目,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做到应编尽编,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明确采购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事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既包括财政拨款、专户资金,也包括事业收入等其他资金,无预算不得组织采购。预算单位要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等管理。 2.实施采购意向公开。预算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及省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健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机制。预算单位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中小企业预留情况等采购意向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确定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需求 1.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预算单位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明确制定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机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2.制定采购需求。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需求调查结果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实施计划应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订立和管理作出合理安排。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的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3.开展采购需求审查。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公共服务项目,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应当进行重点审查,包括非歧视性、竞争性、采购政策、履约风险等内容的审查。 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执行 1.编制采购确认书。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查后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确认书。确认书金额不能小于合同金额。预算单位应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实施时间。政府采购确认书编报时间须早于采购实施时间。 2.规范编制临时确认书。《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于以下确已落实资金来源的情形,预算单位可编制临时确认书,提前启动采购活动:一是对于部门预算已经明确、但支出预算指标尚未下达、预算单位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二是财政预算资金需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三是列入下年度财政经常性项目预算但必须跨年提前采购的项目;四是全部或部分资金需由市县承担,市县委托上级部门统一采购的全省性或全市性项目。预算单位编制临时确认书,需出具《政府采购使用临时确认书申请表》(详见附表),并在采购系统附件模块中上传。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下达临时确认书,启动采购活动。资金下达后,预算单位应及时做好确认书关联。 3.委托代理机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明确选择标准、委托规则等事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包括资格审查、质疑答复、履约验收、代理费用等事项,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4.编制采购文件。预算单位应确保采购文件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其中评审标准应合法合规、明确量化,采购文件做到完整规范、准确无歧义。预算单位自行编制采购文件的,要严格执行复核机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在采购文件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5.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采购文件不得违规设置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内容,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 6.委派采购人代表。预算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人代表委派工作机制,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明确采购人代表选择的决策流程和工作职责。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 7.评审专家抽取及使用。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规定,做好评审专家抽取及使用工作。一般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组织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一般为评审活动开始前一天,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 8.确认采购结果。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预算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9.质疑答复与配合投诉处理。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健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预算单位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预算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质疑人沟通,遵循事实清晰、程序合规、依据充分的原则妥善处理,努力通过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五、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及备案。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鼓励预算单位通过完善内控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2.履约保证金。鼓励预算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预算单位不得拒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3.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采购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3年。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与方式。对于续签项目,应按照计划签订合同的预算总额编报政府采购确认书。 4.禁止转包和规范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主体。经预算单位同意并事先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六、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 1.追加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预算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开展履约验收。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舟山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舟财采监〔2021〕14号)健全履约验收管理机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除涉密情形外,预算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3.支付采购资金。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支付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预算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七、其他要求 1.内控机制更新。本指引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发生变化的,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本单位相应的内控机制。 2.采购信息公开。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标准化、规范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5号)等规定,健全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预算单位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在法定时间内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采购项目公告、更正公告、采购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变更公告、履约验收公告、质疑答复等信息公开工作。预算单位在公开采购信息前应当做好涉密、敏感信息排查工作。 3.框架协议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对已纳入框架协议管理的,应当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以及框架协议征集文件关于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实施采购,并健全相应框架协议采购内控机制,特别对采用直接选定方式的应当加强管理。 4.单一来源采购。预算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室字〔2022〕13号)等规定,健全单一来源采购内控机制。预算单位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依法从严把握适用条件,并做好单一来源论证、公示等工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强化对违规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监管和处理。 5.进口产品采购。预算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4〕2号)等规定,健全进口产品采购内控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根据财政部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实行备案管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附表:政府采购使用临时确认书申请表
附表 政府采购使用临时确认书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制表日期: 经办人: 4款适用情形说明: 1.预算已明确尚未下达:对于部门预算已经明确 、但支出预算指标尚未下达、采购人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 2.整体项目预算按年下达:财政预算资金需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 3.经常性预算项目跨年提前采购:列入下年度财政经常性项目预算但必须跨年提前采购的项目; 4.受委托采购:全部或部分资金需由市县承担,市县委托上级部门统一采购的全省性或全市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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