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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舟山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南海实验学校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财政检查通报文号:舟财监督〔2023〕11号 作出财政检查通报的日期:2023-12-29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 舟山市民政局《2022年舟山市殡葬服务项目》于2021年12月27日单一来源采购公示,2022年1月10日意向公开。 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中“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的规定。 (二)成交通知书发放不及时 舟山市民政局《2022年舟山市殡葬服务项目》于2022年1月24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2年1月26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区出租车数字化提升(计价器采购)项目》于2022年9月14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2年9月15日发出成交通知书。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4号令)第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规定。 (三)未严格执行谈判协商规定 舟山市民政局《2022年舟山市殡葬服务项目》项目档案中谈判协商只有纸质文档,缺少谈判协商现场录音录像的音视频档案。 舟山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辅助营销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和南海实验学校《南海实验学校初高中标准化试场建设项目》谈判过程没有体现“价格商定”的协商过程。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普陀区“耕地智保”应用场景高位视频监控服务项目》谈判协商过程中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商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四)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依据不充分 舟山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辅助营销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中只提及“服务供应商具有唯一性”,没有从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具有特殊性要求等方面论证说明“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理由,应属于论证不够充分。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市不动产智治应用首期子场景推广应用项目》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中只提及“项目的承建单位,具有丰富经验”、“‘不动产智治应用’全省推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但并没有从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具有特殊性要求等方面论证说明“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理由。 南海实验学校《南海实验学校初高中标准化试场建设项目》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中只提及成交供应商是承建运维商且为确保整体兼容性、稳定性,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但未做成本清单进行比较,也并没有从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具有特殊性要求等方面论证说明“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单一来源论证人员专业不对口 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因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需要,邀请相关论证专家等专业人员开展论证工作的,原则上应从“政采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择优选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录不足以满足需求的,可另行推荐,但拟推荐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与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根据舟山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辅助营销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和南海实验学校《初高中标准化试场建设项目》论证资料显示,两个项目单一来源论证专业人员专业不对口。 (六)单一来源项目合同公告不及时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市不动产智治应用首期子场景推广应用项目》于2022年9月30日签订合同,10月11日合同公告。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普陀区“耕地智保”应用场景高位视频监控服务项目》于2022年9月30日签订合同,10月11日合同公告。 南海实验学校《南海实验学校初高中标准化试场建设项目》于2022年7月11日签订合同,7月20日合同公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二、通报处理意见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针对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问题,各单位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同时加强采购人员业务学习培训,提升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工作能力。 (二)针对成交通知书发放不及时问题,各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公告管理,及时发放成交通知书,同时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工作能力。 (三)针对未严格执行谈判协商规定问题,各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协商情况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明确的谈判协商规定,同时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范单一来源协商工作。 (四)针对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依据不充分的事实,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办法,加强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管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内容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相对应,除陈述拟成交供应商的优势外,还应陈述排他性理由。 (五)针对单一来源论证人员专业不对口问题,各单位要根据《关于明确拟采用单一来源等指向性政府采购方式审核程序的通知》(舟招组办〔2023〕1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单一来源论证监督管理,对单一来源论证人员的职称证书、拟评审专业符合性、个人信用等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六)针对单一来源项目合同公告不及时问题,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公告管理,同时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时效已经纳入全省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排名,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过“政采云”平台完成备案,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4年1月2日送达财政检查通报文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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