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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区)直属有关单位,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前期各类论证工作是政府采购流程的重要环节,评审、论证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和采购结果的满意度。但在实践中,部分采购单位对评审和论证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采购需求调研论证不到位,单一来源采购和进口产品论证不充分等情况;部分项目存在评审和论证程序不到位、采购单位干扰专家独立提出论证意见或独立评审等情况,既影响采购结果,又增加法律和廉政风险。为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法律权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论证工作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 (一)严格评审专家抽取或邀请管理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采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可自行推荐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拟推荐的评审专家应具有与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将推荐的评审专家基本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不得对外泄露抽取或邀请的专家信息。 (二)严格评审现场管理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开始前,应认真核验参加现场评审的评审专家身份,做好登记、签到工作,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参与现场评审的,应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通讯工具。非必要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场地,评审结束前不得取回或使用通讯工具。 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 (三)严格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要切实履行评审职责,认真对照投标(响应)文件中《商务及技术响应表》等相关汇总表和投标(响应)文件中相关明细文件材料,不得直接以《商务及技术响应表》等相关汇总表中的填报情况作为评审赋分依据。 严禁评审专家违反独立评审规定,将不同的投标(响应)文件分配给不同的评审专家进行分工评审。严禁评审专家协商评审,或要求评审专家接受他人的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言论。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论证管理 (一)加强论证相关专业人员管理 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因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需要,邀请相关论证专家等专业人员开展论证工作的,原则上应从“政采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择优选择。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录不足以满足需求的,可另行推荐,但拟推荐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与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不应邀请采购项目所属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作为论证专业人员。 (二)加强单一来源论证管理 根据《关于明确拟采用单一来源等指向性政府采购方式审核程序的通知》(舟招组办〔2023〕1号)等文件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行上会审批前论证公示。采购单位应按要求抽取或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时,应明确提出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排他性理由等关键意见。对于仅论证意向供应商的优势,缺少排他性理由的论证意见,一般视为论证不充分。 (三)加强进口产品采购论证管理 采购单位组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的,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包括1名法律专家。 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的应用场景和采购需求,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开展论证。 论证意见应当明确拟采购进口产品在国内是否有同类自主品牌产品。如存在同类自主品牌产品时,应当以清单式详细具体比较进口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参数、价格等方面的具体差异。笼统地以进口产品性能优于国内同类产品作为论证意见的,一般视为论证不充分。 三、严肃评审及论证等执业纪律 评审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在评审或论证结束前私自接触相关供应商,不得收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和论证相关专业人员与相关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评审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在评审或论证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发表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论证的,应当在论证意见报告中签字,并对自己的论证意见负责。 评审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或论证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管理 (一)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 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相关规定落实评审专家管理。 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对申请入库专家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拟评审专业符合性、个人信用等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加强专家库动态管理。继续执行《舟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暂行办法》(舟财采监〔2021〕10号),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等执业行为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定期对评审专家信息进行全面或重点清查,及时核实并处理信息变更等情况。定期开展评审专家资格复核,出现不符合专家资格条件等情况的,及时进行解聘并清除出库。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论证情况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出现违法违规或未尽职履责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论证相关专业人员在论证过程中出现论证意见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的论证过程负主体责任,采购单位不得向论证相关专业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不得干扰专业人员独立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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