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

(舟财采监〔2024〕1号)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监管处 字号:[ 中  ]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临时建议书管理

各采购单位应在部门预算中落实资金来源,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专户资金,也包括事业收入等其他资金,无预算不得组织采购。

2024年起,除下述四情形外,不得使用临时确认书进行采购。一是对于部门预算已经明确、但支出预算指标尚未下达、采购人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二是财政预算资金需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三是列入下年度财政经常性项目预算但必须跨年提前采购的项目;四是全部或部分资金需由市、县(区)部门承担,市、县(区)委托上级部门统一采购的全省性或全市性项目。对确实符合上述四款情形的,各采购单位应先通过单位内控审核才可在预算一体化采购系统中编报临时确认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启动采购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审核临时确认书适用条件,不得滥用临时确认书,不得用临时确认书代替采购预算。除上述第四款情形外,其他使用临时确认书的,支出预算下达后,临时确认书应与正式确认书挂钩。对于临时确认书应与正式确认书挂钩而不挂钩的情形,视同无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使用其他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应当编制采购预算,不得使用临时确认书代替。

二、细化资产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2024年起,根据预算一体化业务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采购预算的相关品目应与资产分类及代码保持一致,并细化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底级品目。要严格按资产配置标准规定明确采购单价和数量,单价栏不得空白,要明确数量单位,不得以“一批”等不确定数量代替具体采购数量。

三、进一步明确单一来源审批流程

采购单位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前,应先行对拟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原则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提出充分、明确、合法合理的申请理由。论证意见笼统、不明确或未说明法律适用的,将不予采纳。

市财政局根据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受理市本级采购单位(或主管预算单位)申请,经初步审核后,送市司法局审查,视情征求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综合汇总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核性意见,报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的通知》(舟招组办〔2023〕3号)文件明确的流程和标准进行。

四、严格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内控机制

2024年起,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通过“政采云——分散服务市场”采购。

各采购单位要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采购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内控机制作用,以内控制度代替“政采云”平台电子采购留痕方式。

五、推进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2024年起,各采购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落地落实。

六、推动政府采购远程异地开评标管理

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远程异地开评标管理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已配置远程异地开评标系统必要硬件,预留独立评审工位,并开启日常化应用,可供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使用。鼓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独立配置相关硬件。

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线上履约验收

各采购单位应运用政采云平台线上采购履约验收功能,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履约验收,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及时将履约验收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八、推广政府采购档案电子化管理

政采云平台开放采购档案电子化管理功能,各采购单位可以线上归档采购流程中产生的数据、报表、文档。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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