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舟财采监投〔2024〕1号)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监管处 字号:[ 中  ]


投诉人: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鸿泰路133号天空之翼商务中心1幢1006室

被投诉人1:舟山医院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739号

被投诉人2: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临城建设大厦D座1301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医院和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康公司关于《舟山医院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编号:YKZS2023-CG-030,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当日受理投诉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舟山医院宇康公司、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嘉事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

关于招标参数“2.1.9 支架和镜头自动平衡功能”的质疑。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中第4条的回复不足以支撑其投标产品(M530/PROvido8)性能满足此项参数,其试图混淆概念,偏离事实,并作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

根据徕卡M530/PROvido8彩页Page7描述,其显微镜平衡方式为手动平衡。因此质疑此条为虚假应标。另外结合实地考察徕卡M530/PROvido8机器,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徕卡这款机型为AB/C/D轴手动平衡调节。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2:

关于招标参数“2.4.4可按医生个性化参数,包括荧光/镜内投射/光强调节等功能”的质疑。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中第7条的回复不足以支撑其投标产品(M530/PROvido8)性能满足此项参数,其试图混淆概念,偏离事实,并作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

根据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其试图利用“双激光辅助对焦功能”混淆“镜内投射”功能,“双激光辅助对焦功能”是利用显微镜机头下方发射双激光点,辅助指示显微镜镜下视野聚焦。双激光点本身就肉眼直观可视,无需开启任何其他功能。“镜内投射”功能是显微镜高端技术应用,类似汽车抬头显示(HUD)技术,可以将手术导航信息及一些显微镜参数投射到镜内观察,以辅助医生进行精准手术。徕卡另一款显微镜(型号:M530/OHX)可配置此功能,详见徕卡M530/0HX彩页Page6-7及照片附件5。但是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次所投徕卡产品(型号:M530/PROvido8)除外,该产品并不具备此功能,其利用产品其他功能混淆概念,偏离事实,虚假响应参数。另外实地考察PROvido8机器后并未发现其“镜内投射”功能。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3:

关于招标参数“2.6.3双光路照明,侧向补光技术,解决深部手术照明”的质疑。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中第8条的回复不足以支撑其投标产品(M530/PROvido8)性能满足此项参数,其试图混淆概念,偏离事实,并作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参数描述,“双光路照明,侧向补光技术”本意为显微镜机头下方有两路光线同时照射,一路为主光线,另一路为侧向补光光线,以解决深部手术照明阴影问题。结合对方回复函及官方技术资料,仅能够证明:1.其产品(M530/PROvido8)具有两个光源,但机器开机后有且只能有一个光源工作,另一个光源系作为备用光源,是为了确保手术流程不中断,保证手术顺利进行,并非“双光路照明”,是利用“双光源”概念混淆“双光路技术”。2.其产品(M530/PROvido8)照明方式为单一光路小角度照明,是为“侧向照明”,而非“侧向补光”,如没有一路主光线照明,何来“侧向补光”一说?属实混淆概念,偏离事实。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4:

关于招标参数“2.8.2荧光亮度增益可调节”的质疑。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中第9条的回复不足以支撑其投标产品(M530/PROvido8)性能满足此项参数,其试图混淆概念,偏离事实,并作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

此条招标参数重在突出产品具有荧光增益可调节功能,且只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响应即可。荧光增益自动调节许多厂家都能做到,但在实际手术过程中,荧光效果受打药剂量、时间、个体化差异等影响,均会出现不同的效果,因此需要增益可调节功能辅助,以备不时之需。经过实地考察徕卡产品(M530/PROvido8)后,并未发现其产品具有荧光增益调节功能。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

为保证规范、合法、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我司针对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的产品 M530/PROvido 8提出四点质疑事项,希望贵部门能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核实,我方诉求:1.在投诉期间及本标项投诉未得到合理、妥善的处理结果之前,要求暂停项目进展;2.针对以上投诉,要求对方提供M530/PROvido8原厂技术白皮书和完整的注册证技术要求附件;3.双方协调样机现场演示机器功能,买方可以邀请临床专家现场评定,如有虚假响应,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被投诉人舟山医院辩称: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此条实际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怀疑,我院与代理公司翻阅了评标资料并与原评审小组核实情况得知:针对此条质疑事项,在评标过程中,经评审小组讨论决议,此条未响应采购参数作分数扣除处理。综上,我院与代理公司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投诉事项 2:

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此条实际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怀疑,我院与代理公司向被投诉人询问情况后,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应被投诉人要求相关参数涉及商业机密,未公开),并承诺设备到货安装过程中同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合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投标设备无法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综上我院与代理公司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3:

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此条实际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怀疑,我院与代理公司向被投诉人询问情况后,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应被投诉人要求相关参数涉及商业机密,未公开),并承诺设备到货安装过程中同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合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投标设备无法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综上我院与代理公司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4:

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此条实际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怀疑,我院与代理公司向被投诉人询问情况后,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及视频演示(应被投诉人要求相关参数涉及商业机密,未公开)。结合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投标设备无法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综上我院与代理公司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经我院审核,代理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投诉人发出了质疑答复函扫描件,并于当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质疑答复公告。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我院以及代理公司一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我院在与质疑方沟通时已告知有意愿邀请投诉人在设备到货时与采购人共同验收,如被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其投标文件以及被质疑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视频中所描述的相关参数,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被投诉人宇康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此条实际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怀疑,我司翻阅了评标资料并与原评审小组核实情况得知:针对此条质疑事项,在评标过程中,经评审小组讨论决议,此条未响应采购参数作分数扣除处理。综上,我司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投诉事项 2:

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此条实际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怀疑,我司向被投诉人询问情况后,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应被投诉人要求相关参数涉及商业机密,未公开),并承诺设备到货安装过程中同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合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投标设备无法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综上我司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3:

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此条实际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怀疑,我院司向被投诉人询问情况后,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应被投诉人要求相关参数涉及商业机密,未公开),并承诺设备到货安装过程中同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合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投标设备无法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综上我司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4:

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此条实际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怀疑,我司向被投诉人询问情况后,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及视频演示(应被投诉人要求相关参数涉及商业机密,未公开)。结合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投标设备无法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综上我司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我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投诉人发出了质疑答复函扫描件,并于当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质疑答复公告。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我司一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我司与采购人沟通后邀请投诉人在设备到货时与采购人共同验收,如被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其投标文件以及被质疑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视频中所描述的相关参数,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供应商英健辩称:

投诉事项1:

1、关于参数 2.1.9我司应标为电动平衡调节功能,是由主机电脑控制A/B/C电磁锁,解锁,锁闭功能再进行分部调节并无虚假响应。

2、招标公司及专家评委,通过专业询问,我方参数做扣分处理并未对中标产生任何影响。  

3、对于投诉方的说法是篡改概念,参数2.1.9明确说明是“支架和镜头”之间的调节方式,而投诉方却将“支架和摇臂”处的平衡方式当成质疑我方的依据。

投诉事项2:

1、引用投诉方照片附件5来说明一下,徕卡M530为一个综合手术平台系统,其他功能为模块化系统这是投诉方认可的原厂白皮书的功能,是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但是ULT530也是我方彩页第七页的选配件;同时也是投诉方提供的我方白皮书上面清楚的写明带ULT530 的才可以选配HDC100及FL800血管荧光;同时我方参数在相应参数已响应,所以我司产品具备镜内投射功能。

2、我司产品可选装的镜内投射模块为CaptiView,是需要加载激活后才会显示功能的设置。

投诉事项3:

1、参数“2.6.3双光路照明,侧向补光技术,解决深部手术照明阴影问题”。主要需求是解决深度手术照明问题为重点,其他的只是对于手术的技术保障。我司引用投诉方提供的原厂白皮书中的P1即可,既然是一种技术,我司产品专利称为6°SAI小角度照明技术,为了观察深腔底部而设计,我司提供产品通过透镜光学原理,增加投射面积达到补光技术需求。

2、在参数 2.6光源这一大项参数中,2.6.1为主要项提出如下需求:“▲2.6.1  主光源与备用光源均氙灯照明,至少300W。” 我方完全满足需求,并且左右两个光源为独立光路。

投诉事项4:

1、参数中为“2.8.2  荧光亮度增益可调节”原理就是通过增加红外光来增强荧光反射效果。我司荧光亮度增益可通过两种方式控制(1、可以通过手柄或者主机控制面板控制氙灯亮度来达到荧光亮度增益效果2、通过荧光摄像头的增益来调解,我司荧光模块具备自动调解功能)。

    2、在荧光造影手术中,荧光剂量一定是有严格标准,同时荧光显影时间很短约1分钟左右,所以只有自动增益调节才是现代技术和手术之需。

以上是诉辩双方原文,部分附件略

本机关调查查明:

《舟山医院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编号:YKZS2023-CG-030)的采购人为舟山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宇康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300万元。

该项目于20231018日发布采购公告,11月9日开标评标,11月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12月7日与中标供应商英健公司签订合同。

经查,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该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二、技术需求”载明:“★1用于神经外科等手术过程中手术区域的放大和显示,主镜、工作站一体化集成设计,无任何外挂模块”“2.1.9 支架和镜头自动平衡功能”“2.4.4可按医生个性化参数,包括荧光/镜内投射/光强调节等功能”“▲2.6.3双光路照明,侧向补光技术,解决深部手术照明”“2.8.2  荧光亮度增益可调节”。

经查,该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载明“技术商务参数响应情况 42分 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不得负偏离,对标▲的参数指标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每项扣5分,对其他参数指标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本项最低得0分”。

经查,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得分汇总表显示:“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61 报价分11.54 总得分72.54 排名1 ”“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59.8 报价分9.65 总得分69.45 排名2”“浙江睿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38.2 报价分30 总得分68.2 排名3”“杭州执达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36.5 报价分24 总得分60.5 排名4”

经查,英健公司投标文件中对“2.1.9 支架和镜头自动平衡功能”为响应,在评标过程中,经评审小组讨论决议,针对英健公司,此条参数为未响应采购参数,作分数扣除3分处理。

经查,英健公司投标产品为“徕卡M530/PROvido8”,产品数据表中显示“PROvido8显微镜支架 平衡A、B和C轴,也可单独手动调节”

经查,徕卡M530/PROvido8,可选配CaptiView模块实现镜内投射,但投标产品中并未加装该模块。

经查,徕卡M530/PROvido8产品数据表载明:“小角度照明(SAI) 为观察深腔底部而设计”。

经查,徕卡M530/PROvido8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包含“LeicaFL800ULT 荧光造影模块 LeicaFL560 荧光造影模块”。徕卡M530/PROvido8产品说明书中载明:“PROVIDO8手术显微镜的光学器件拥有225mm至600mm的可变工作距离。对于300W的氙灯,这样的系统设计即使在600mm的工作距离下也能提供充足的光线,从而生成明亮的图像。根据公式Ev=lv/d2,当工作距离从600mm变为225mm时,光量持续增加了710%”。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向采购人舟山医院书面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截至本决定书印发之日供应商未运输安装设备,采购人尚未支付合同价款,合同未实际履行。

本机关认为

    双方争议主要焦点在于英健公司投标产品“徕卡M530/PROvido8”是否符合技术参数“▲2.6.3双光路照明,侧向补光技术,解决深部手术照明”“2.8.2  荧光亮度增益可调节”。经向相关供应商函询,调取该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数据表、产品说明书及相关附件取证,皆未发现其中有对该产品符合“▲2.6.3双光路照明,侧向补光技术,解决深部手术照明”技术参数的描述。本机关已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表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只能提供现有证据,且未明确表示还有其他可以证明其设备满足招标要求的证据,基于现有各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本机关作出如下结论: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英健公司投标的产品“徕卡M530/PROvido8”的数据表表明为手动调节平衡,不符合此次采购文件技术需求2.1.9项,评审对英健公司的此条参数已做扣分处理,因此,该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徕卡M530/PROvido8,没有加装CaptiView模块,不符合此次采购文件技术需求2.4.4项,需做扣除3分处理,因此,该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徕卡M530/PROvido8产品数据表中显示其具有“小角度照明(SAI)”来解决观察深腔底部的问题,但未明确是否具有双光路照明,侧向补光技术,不符合此次采购文件技术需求2.6.3项,需做扣除5分处理,因此,该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徕卡M530/PROvido8产品说明书中显示其具有荧光造影模块,通过亮度的调节达到荧光亮度增益的调节,因此,该投诉不成立。

该项目重新打分后,浙江英健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53,报价分11.54,总得分64.54;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59.8,报价分9.65,总得分69.45。排名发生变化,采购结果发生变化。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2、3成立,投诉事项4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第三十二第(三)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此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合同采购人可以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401月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