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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3〕5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3-8-8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2年度市级疫情防控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信息不规范 1.物资调用单上审批人未签字。根据2022年有关资料反映,市经信局在收到市防疫办的调拨指令后出具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调用单,大部分调用单上审批人一栏未签字。 2.物资采购到货未及时验收。根据有关明细账反映,市经信局2022年采购的试剂、口罩等防护用品,付款凭证后仅附发票和合同,未见验收资料。如2022年6月33号凭证,支付舟山英特卫盛药业有限公司口罩、隔离鞋套等防护用品费用共计100.05万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二)对储备物资未定期开展检查 2022年4月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紧急补充储备医疗物资的要求,市经信局通过询价招标,委托舟山英特卫盛医药有限公司为市级政府医疗物资储备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反映,除2022年8月、9月期间,市经信局联合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储备情况开展了两次检查并对储备医疗物资的数量、储备安全等内容做了记录外,其他时间段无相关检查记录。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市经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与监督执法。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必要时,各责任单位可以随时开展检查”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会计基础信息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物资调用审批管理,规范审批手续;强化物资管理,及时办理物资验收入库手续,防止单货不符或漏发、错发等现象发生。 (二)针对对储备物资未定期开展检查的事实,根据《舟山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修订完善本单位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施检查的具体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安全,供应有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3年8月17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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