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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舟山市妇女儿童医院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3〕4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3-7-17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2年度市级疫情防控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核酸检测棚搭建工程未按医院管理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2022年1月,市妇女儿童医院因防疫要求搭建核酸检测棚,共计费用56090元。该项目与其他工程项目共计172652.40元,委托舟山市定海海刚门窗修理部承建,未履行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院内招标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采购。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2.2.3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后勤管理科自行组织院内招标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 (二)个别疫情资金未按医院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填报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 根据2021年11月115号凭证反映,市妇女儿童医院采购不锈钢水泵箱1650元,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经费列支。该笔经费未按医院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填报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遵循本单位资金审批制度,支出需经经办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疫情特殊时期如需紧急采购的物资,可先行采购后补手续”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根据2021年2月152号凭证反映,市妇女儿童医院未将PCR实验室机柜耗材及安装人工费4430元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三章“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对核酸检测棚搭建工程未按医院管理规定实施招标采购的事实,责令单位今后应进一步理清项目采购规范要求,严格实施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控管理与监督。 (二)对个别疫情资金未按医院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填报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的事实,责令单位更正错误,补齐凭证。今后加强对原始凭证审核,把好会计支出审批各项环节。 (三)对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今后应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同时加强对会计人员、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会计核算。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3年7月24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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