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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 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 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 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 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 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 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 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 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 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 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 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 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 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 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 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 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 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 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 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 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 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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