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3-05-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
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
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
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
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
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
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
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
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

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

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

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
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
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
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
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
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
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
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
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
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
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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