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检查单位:舟山市教育局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3〕1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3-4-24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超范围开支工会经费 2022年11月,市教育局在工会经费中列支2名临聘人员疗休养费用600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舟总工〔2018〕26号)“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的规定。 (二)劳务费支出不规范 2022年,市教育局发放职称评审、教师招聘评委(面试官)及工作人员劳务费,出卷、阅卷劳务费,比赛评审、裁判及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合计35.68万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劳务费发放超出本单位制度规定标准和范围。2022年,市教育局发放职称评审、教师招聘评委(面试官)和比赛评审、裁判劳务费标准为400-500元/人·半天;出卷劳务费标准为市内专家200-300元/人、市外专家1000-1500元/人·天;阅卷劳务费标准为200元/人;职称评审、教师招聘和各类比赛、艺术节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为200元/人·半天。上述发放标准超出《舟山市教育局机关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2.职称评审、教师招聘、双语测试等专家、测试员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150元;3.各类比赛、艺术节等裁判、评委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150元,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4.各类考试监考、出卷、阅卷工作人员和论文奠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规定,且职称评审、教师招聘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不在该制度规定的劳务费发放范围内。 2.劳务费发放无参加人员签到单或签到不齐全。如市教育局发放1月23日舟山市中小学教师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评委及工作人员劳务费34100元,仅评委签到、无工作人员签到;发放5月28-29日直属义务教育学校2022年上半年教师招聘工作评委、出卷、阅卷及工作人员等劳务费31200元,无参加人员签到。 3.劳务费发放制单审核不严。2022年8月,市教育局发放2月19日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评委及工作人员劳务费28700元(无参加人员签到),其中向同一工作人员重复发放3笔劳务费共90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三)会议、培训费支出不规范 1.超范围列支会议费。2022年8月,市教育局在会议费列支2022年1-5月职称评审、教师招聘等(已向评委、面试官及工作人员等支付劳务费)工作餐费合计10200元,无参加人员签到单,存在会议经费预算审批后补、餐费开票日期早于会议时间、未一餐一结等情况。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区(市)直属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舟委办发〔2014〕27号)第二十七条“加强会议、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控制,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和《舟山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舟财行〔2014〕43号)第十条“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的规定。 2.会议审批管理不到位,存在住宿费摊派问题。2022年5月,市教育局支出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会议费1480元,所附会议通知和《新区(市)属机关会议(活动)申请(报备)表》的会议时间为2022年3月3日(会期一天,上午8:45-下午5:00);实际会议时间更改为2022年4月7日,未见会议补充通知及会议时间变更后的《新区(市)属机关会议(活动)申请(报备)表》;会议通知写明“本次会议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回原单位报销”,会议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仅发生餐费。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区(市)直属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舟委办发〔2014〕27号)第八条“新区(市)直属部门主办的会议、活动,在筹备前应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或报送备案”、第三十条“费用支出实行谁主办、谁负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的规定。 3.存在培训住宿费摊派问题。市教育局举办2022年舟山市督学培训班支出培训费59931元,培训时间2022年8月9日-8月12日,培训地点岱山新蓝天宾馆,培训通知写明“培训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回原单位报销”,培训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不包含参训人员(53名)住宿费。市教育局6名工作人员参加该培训在差旅费科目报销培训住宿费5100元(5间3晚)。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舟财行〔2022〕11号)第十二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培训的要求,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班次、人数、天数等途径统筹解决”的规定。 (四)合同审核不到位且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2022年5月,市教育局支付舟山市德安环保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白蚁防治费90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根据双方签订的白蚁防治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防治费用总价为9000元,分三年支付,每年各3000元;合同审核不到位,协议条款第五条“费用及付款方式”中支付价款比例及金额大小写表述有误,且与第七条“违约责任”相矛盾。经市教育局确认,该协议承包期限为两年,协议总价实际应为6000元;市教育局已于2023年3月13日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合同总价为6000元;合同期满,白蚁侵害控制率达到95%以上,支付合同价款”,并于2023年3月14日追回实际多支付的3000元价款。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和《舟山市教育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舟教办〔2019〕21号)“局办公室对本局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的规定。 (五)内控管理不规范 1.加班审批不规范。根据多笔凭证反映,市教育局对工作人员加班审批未按具体加班人员、加班事由、加班日期(时长)等分处室、按月、按权限进行审批,仅对加班事由和加班日期(时长)进行审批且审批权限不符合规定。如2022年5月发放3-4月加班费2120元、2022年12月发放5-11月加班费8360元,加班人员涉及局领导、办公室等全局处室,仅附一张加班审批表,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加班事由和加班日期(时长)进行审批。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夜餐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舟教办〔2017〕65号)“夜餐费报销加班人员需如实填报加班审批表(附件),在第一时间内经处室长审签和分管领导审批;各处室于每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人员加班情况交局办公室审核”的规定。 2.出差审批内控管理不规范。根据有关资料和多笔凭证反映,市教育局未对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存在局领导出差或局领导与业务处室负责人一起出差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的情况。 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的规定。 3.公务接待制度条款不合规,部分支出审批不规范。(1)《舟山市教育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公务接待范围包括“本市各县(区)单位到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系统外检查指导工作相关人员”,超出上级部门规定范围。(2)市教育局公务接待费报销未执行《舟山市教育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用餐消费清单;采用“浙里报”系统报销后,接待清单无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党工委管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的若干补充意见》(浙舟新办发〔2014〕18号)中“市内本岛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和《舟山市教育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接待费用报销时,对口接待处室须向办公室提供‘四单’,即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税务发票单据,‘四单’不全,不予报销,超出接待标准不予报销”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会计科目列支错误。一是在差旅费科目列支工作人员出差核酸检测费,如2022年3月、4月分别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核酸检测费用40元、160元,列支差旅费科目;二是在其他费用科目列支工作人员加班夜餐费836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2.经费支出结报不及时。2022年,市教育局经费(包括工会经费)支出结报普遍较晚,部分经费支出存在跨年度报销和集中结报的情况,如2022年5月、11月集中结报1-3月、5-9月公务用车租用费;2022年8月集中结报1-5月职称评审、教师招聘等会议费(工作餐费)、劳务费;2022年2月工会结报2021年11月亲近自然体验乡村活动费等。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3.未建立会计稽核制度。2022年,市教育局记账凭证的制单、记账、审核均为同一人或记账、审核为同一人,部分原始凭证装订未与记账凭证一一对应。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超范围开支工会经费的事实,根据舟总工〔2018〕26号文件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工会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工会经费。 (二)针对劳务费支出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修订完善本单位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加强劳务提供者签到管理和劳务费发放制单审核,确保劳务费支出有据可依、标准明确、程序合规、真实准确。 (三)针对会议、培训费支出不规范的事实,根据舟委办发〔2014〕27号、舟财行〔2014〕43号和舟财行〔2022〕1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会议、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程序和要求开支会议、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 (四)针对合同审核不到位且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事实,根据《会计法》和该单位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合同审核和经费支出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五)针对内控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浙财行〔2017〕29号、浙舟新办发〔2014〕18号文件和该单位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修订完善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加班、出差事项审批和公务接待支出审批。 (六)针对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稽核制度,加强对会计人员、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会计核算和凭证装订工作,提高经费结报及时性。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3年4月26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