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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2023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普陀远航资产评估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号:[ ]

被检查单位:舟山市普陀远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3〕8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3-10-18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2年度2023年上半年机构执业质量、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职业风险基金未设立专户管理。公司已按规定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但未设立专户管理。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的规定。

2.评估档案归档后未编号,部分未建索引。如舟普评报字2023〕035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077号等档案归档后未编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077号档案未建索引。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建立必要的索引号,以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的规定。

(二)业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评估依据不准确、不完整。

(1)法律依据已作废、不完整,如舟普评报字〔2023〕第018号资产评估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作废,舟普评报字〔2023〕第035号、舟普评报字〔2023〕第018号资产评估报告缺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缺少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准则依据不适用、不完整,如舟普评报字〔2022〕第77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109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064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023号等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不适用,缺少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方法》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缺少准则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方法》。

(3)权属依据缺少,如舟普评报字〔2022〕第023号资产评估报告缺少权属依据。

(4)经济依据适用错误,如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作为经济行为依据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2.评估参数选取缺少分析测算的依据和过程、公式或参数等计算错误。舟普评报字〔2023〕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市场法评估租金,三个可比实例建筑面积差异较大,未见建筑面积修正不予修正的分析过程舟普评报字〔2023〕第018号资产评估报告市场法评估商业房地产,三个可比案例的成交价直接采用挂牌价,未见修正不予修正的说明未见交易日期修正说明,未见对差异不做修正分析市场法评估车位,建筑面积楼层个别因素修正存在反方向修正;舟普评报字〔2022〕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房屋建筑物重置价中水电、消防和通风个别因素修正未见参数来源的分析过程构筑物厂区道路围墙重置单价未见询价分析过程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系数测算有误舟普评报字〔2022〕第77号资产评估报告住宅房商铺评估未见销售折扣分析测算的书面记录,部分办公设备评估未见相关分析测算的书面记录车辆评估未见对落地价的相关分析说明书面记录舟普评报字〔2022〕第109号资产评估报告海域开发利润率取零,且未相关分析说明底稿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设备处置费用未见询价及分析测算过程处置资产电缆线评估单价为废铁价格,与电缆线材质不符舟普评报字(以下简称“舟山远航评估”)2022〕第064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船舶评估参照物价格未说明是否包含增值税市场比较法因素分析中采用市场挂牌价未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也未见不予修正的说明载重吨位因素修正、船龄因素修正,船型因素修正系数未见参数来源的取值过程舟普评报字〔2022〕第023号资产评估报告装修损失评估计算表与最终评估明细表,对应性不够,勾稽关系不清晰。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3.报告复核意见表未见实质性审核意见的书面记录。舟普评报字〔2023〕第035号舟普评报字〔2023〕第018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048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77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109号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064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023号资产评估报告复核意见表只对模板中的程序执行进行打钩,未见实质性审核意见的书面记录。舟普评报字〔2023〕第018号资产评估报告出现应交税费发生日期填写成2019731.0错误。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出现“舟山”写成“装饰”、“规定”写成“桂东”等错误。

上述事项不符合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的规定。

4.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描述不完整、不全面舟普评报字〔2022〕第77号资产评估报告缺少被评估企业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等相关描述舟普评报字〔2022〕第109号资产评估报告未见海域使用权的四至情况相关描述对于无证房屋,仅载明了结构、面积,未见其维护使用现状、室内装修、层高等相关情况描述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仅描述数量,未见设备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等描述。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的规定。

5.报告附件资料有欠缺、不完整

1舟普评报字〔2023〕第018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77号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未见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的规定

2舟普评报字〔2022〕第064号舟普评报字〔2022〕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部分现场勘查资料缺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字及签署日期。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的规定。

3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中未见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的规定。

4舟普评报字〔2023〕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盖章单位为评估公司,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未盖章。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的规定。

6.其他问题

1舟普评报字〔2022〕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现场勘查后评估范围有增加,评估范围变更情况未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也未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不符合《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专用系统接收人民法院的评估委托书,并根据评估委托书、财产清单,以及人民法院查明的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相关资料,与人民法院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等评估基本事项”的规定

2舟普评报字〔2022〕第023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计划缺少人员安排。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的规定

3舟普评报字〔2022〕第064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船评估值未披露是否包含增值税。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重点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内部治理方面存在问题的事实,责令该单位根据《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有关规定,今后应加强风险基金管理和档案管理,严格落实内控管理制度职业风险基金专户已于2023年9月21日开设,完成风险基金专户管理整改)

    (二)针对业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事实,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今后应严格履行评估程序并规范编制工作底稿,加强评定估算过程及结果等评估程序或事项的记录和反映,规范内部审核、评估计划编制、对重要评估资料收集,完善评估报告说明内容和披露事项,切实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3年10月19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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