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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有关单位,各县 (区 )财政局: 为切实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防范采购单位行政与法律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近三年我市政府采购合同专项检查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管理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分析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论证,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采购单位要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明确相关技术指标、服务要求、考核标准等关键内容,并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拟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要将采购合同拟订纳入到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好政府采购合同拟订第一道关。政府采购合同应保证合同基本要素完整,全面、准确体现采购需求和采购单位工作要求,采购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节能环保、自主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等政策规定。相关政策要求详见《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助力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舟财采监〔2022〕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其中,采购单位应按照现行预付款政策,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款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以及支付时限和条件;按照现行履约保证金政策,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缴纳与退还方式。合同中不得约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他收费项目。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比例设置已经纳入全省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排名,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审查工作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合同拟订阶段,对合同内容是否完整体现采购需求、是否落实采购政策、合同基本要素是否完整以及合同是否存在违法表述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请法律顾问对采购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大程度降低采购单位的法律风险。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公告管理 (一)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时效已经纳入全省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排名,为加快采购工作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采购单位要加快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尽可能缩短签订时间。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签订政府采购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具体工作要求详见《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合同工作的通知》(舟财采监〔2022〕15号)。 (二)严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法律风险 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审查和审批的关口前移,在前期合同拟订阶段做好审核或审查,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或成交(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明确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部分内容的,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成交(中标)供应商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由采购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时间不晚于合同实际履行时间。采购单位应检查成交(中标)供应商签署内容是否规范。 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采购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内控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避免因合同内容违法或签订程序违法给采购单位造成法律风险。 (三)及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时效已经纳入全省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排名,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过“政采云”平台完成备案,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备案时,应完整填报必要信息,同一个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重复备案或合同公告。 三、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管理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执行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事项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供应商不得降低标准提供货物或服务。 (二)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对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等采购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单位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采购单位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或免除。履约验收具体工作要求详见《舟山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舟财采监〔2021〕14号)。 (三)及时依约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采购单位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拖欠采购资金。严防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不及时造成供应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货款等情况发生。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各采购单位要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关键内容,防止因合同管理不善导致采购活动违法或未达采购预期。 各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指导本区域内采购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并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及合同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时效、履约保证金比例、预付款比例等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积极应对全省各级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或督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合同签订、公告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履约保证金超过规定比例等违法问题影响全市营商环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书并抄送相关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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