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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舟财采监投〔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10-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被举报人: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列

地址:舟山市临城新区千岛路171号建设大厦A座16楼

相关供应商: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

地址:浙江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幢10层-1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接到举报,反映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数字口岸综合监管和服务平台二期采购项目》(编号 :ZJWSD-(C)22026-3,以下简称“该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月16日正式立案审查。经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进行调查,并向被举报人万事达公司及相关供应商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书面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举报问题及诉求(概要):

举报反映,该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实际评审过程中采用的评标办法不一致,并存在相关违法情况。代理机构因工作失误,影响了采购公正。要求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举报人万事达公司答复称(概要):

调查函中相关问题情况属实。今后公司将加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采购文件复核力度,确保采购文件的表述前后一致,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人员的专业素养,防止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供应商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答复称(概要):

该项目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但万事达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才将中标通知书寄出。华鼎公中标后,为实施该项目积极开展准备工作,但和采购人舟山市港航局对合同具体条款的理解和签订产生了重大分歧和纠纷,政府采购合同迟迟未签

本机关调查查明:

经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数字口岸综合监管和服务平台二期采购项目》采购预算228万元人民币,采购单位为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代理机构为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万事达公司发布该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10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17日,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发布该项目废标公告。11月18日,万事达公司发布该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12月9日,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发布该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废标公告。

12月13日,万事达公司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12月19日,该项目评审,共有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12月28日,发布该项目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为华鼎公司。2023年1月13日,寄送中标通知书。

经查,该项目属于技术需求复杂的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是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等国家战略的重要信息支撑平台,涉及多个口岸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等系统使用对象,须打通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通道,系统上线运行后将提供口岸业务办理、通关物流信息查询、跨地区跨部门数据交换等多种监管和服务功能。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组成”中明确,“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组成。”另明确,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应包含“技术方案”、“培训方案”等10项组成部分。另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仅明确“资格审查”和“报价评审”,并未明确要求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技术和商务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或谈判。根据该“评标办法及标准”,谈判小组在该项目评审中未对各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或谈判。

经查,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华鼎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技术方案”部分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建设内容”部分异常一致。华鼎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培训方案”部分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项目培训要求”部分异常一致。另查,华鼎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对该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业务功能”、“系统性能”、“信创技术路线”等重要的核心需求作出响应。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明确,“本项目最终版权归属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所有”。但在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中又载,“本项目定制开发软件所有权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上述两处关于该项目最终所有权的表述存在明显歧义。另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明确,该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但在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中又载,“乙方可将本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实施”。上述两处关于该项目是否允许分包的表述存在明显歧义。

本机关认为: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是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等国家战略的重要信息支撑平台,涉及多个口岸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等系统使用对象,系统具有显著行政管理和服务特征,属于技术需求复杂的信息系统开发项目。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国门管控、口岸执法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项目采购需求中“建设内容”、“业务功能”、“系统性能”、“信创技术路线”、“项目培训要求”等相关内容是该项目的核心采购需求。供应商对上述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直接关系到谈判小组判断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文件响应要求。华鼎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未对“业务功能”、“系统性能”、“信创技术路线”等重要的采购需求作出响应,且对“技术方案”和“培训方案”等采购需求的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异常一致,应属于实质上未满足采购文件响应要求。

该项目采购文件虽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交“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但在“评标办法及标准”中,仅要求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报价评审”,未明确要求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或谈判,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该项目谈判小组在评审中简单执行该项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及标准”,未对各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亦未集中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导致无法客观准确判断供应商质量和服务是否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响应要求,未能发现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中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该违法事实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定制开发软件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该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属于该项目重要的采购需求。该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上述采购需求的表述出现明显歧义,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极易产生履约和合同纠纷,且有因项目纠纷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

谈判小组未就该项目定制开发软件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该项目是否允许分包的歧义内容采取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该违法事实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存在违法事实,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并可能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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