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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舟财采监投〔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10-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投诉人: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宁波航标处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567

被投诉人1: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舟山市新城田螺峙480号

被投诉人2: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482号3楼

 

投诉人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宁波航标处(以下简称“宁波航标处”)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新城大桥、港岛大桥航标灯养护项(编号:ZSBC2022-HC027,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于1月5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2023112日收到补正材料当日受理投诉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宁波航标处诉称

投诉事项1:

采购人在招标公告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限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事实依据

1.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此次新城大桥与港岛大桥的航标灯不仅有维修、养护项目还存在10项航标灯新设项目航标灯新设属于航标工程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次航标灯养护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采购人限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根据相关规定全面考量。虽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但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前应当考虑是否适宜。根据第六条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承认本项目作为航标维护与新设项目,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且必须具有应的施工资质才能实施。同时,招标文件在项目的特定资质要求中限定了中小企业资质,进一步削减了竞争供应商数量。因此,仅限定中小企业影响项目招标的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存在可能影响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 采购人在质疑函中提到,中小企业满足技术资质要求就有能力承担本项目。但是,最新《海上交通全法》对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提出了全面要求,航标灯维护不仅仅是技术要求,更是一项全面系统的维护运作机制要求。《沿海航标管理办法》《沿海导助航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海区航标维护管理规则》规定,负责沿海航标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沿海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落实沿海航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沿海航标的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建立台账制度、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巡检养护和维修,并配备资源同时,工程维护单位应当结合海域特点、服务对象要求和设施类型与性能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因此,就安全保障和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性而言仅限定中小企业同样存在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沿海航标管理办法》《沿海导助航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海区航标维护管理规则》。

投诉请求:

取消申请人资格要求中限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规定。

被投诉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1、投诉人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宁波航标处(以下简称“投诉人”)提出 2023 年新城大桥、港岛大桥航标灯养护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内容具有工程属性而适用《招标投标法》。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政府采购的内容涵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我认为无论本项目的采购内容是否具有工程属性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条款来套用本项目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投诉人提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根据相关规定全面考量。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预算60万元,且全国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远大于3家。本项目于2022年12月29日开评标结束,参加投标的单位有4家,完全符合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数量要求。因此我认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完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投诉人提出“本项目仅限定中小企业影响项目招标的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存在可能影响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毫无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 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进一步提供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就安全保障和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性而言,仅限定中小企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本项目在设置资格条件时从技术、安全、管理等多方面进行考量,限定了“投标人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明确规定了以上三个资质应配备的主要人员(包括安全员)、技术设备,并限定了承包项目的范围。只要具有以上三个资质其中之一的企业均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来承担本项目。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规定,安全保障和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性是建筑施工企业必备的条件之一。因此我中心认为投诉人提出的内容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投诉人仅从企业规模角度就判定中小企业无法在本项目中实现安全保障和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是极其不严谨的、带有偏见的。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

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没有事实依据,应当判定其投诉无效。

以上是诉双方原文

本机关调查查明:

《2023年新城大桥、港岛大桥航标灯养护项(编号:ZSBC2022-HC027的采购人为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博创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60万元。

该项目于2022年122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5日、12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12月29日开评标,12月30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经查,参与该项目投标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供应商有4家。

经查该项目采购需求主要为舟山新城大桥与港岛大桥配套航标灯维护、保养、修理等服务及提供服务所需配套设备。

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购需求主要为航标灯维保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该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并无不妥。因此,对于投诉人关于该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采购预算60万元,未发现有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特殊情况,且该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为4家,符合公开招标的评审要求,已形成充分竞争。因此,投诉人关于该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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