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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舟财采监投〔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10-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投诉人:福马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

被投诉人1: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舟山市新城田螺峙480号

被投诉人2: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11楼1109室

 

投诉人福马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龙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千岛路以东环卫保洁管理项目》(编号:ZSTP(代)-2022-52,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投诉书,并当日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福马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我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采购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及采购代理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事实依据:

根据2022年11月23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千岛路以东环卫保洁管理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采购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及采购代理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项目质疑,截止2022年12月7日未收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任何相关回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

按照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进行答复。

被投诉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千岛路以东环卫保洁管理项目(编号:ZSTP(代)-2022-52)的质疑材料,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于2022年11月29日16:25分收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14:00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件进行复审,并出具了复审报告。采购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16:00对上述质疑事件进行了回复,委托采购代理单位用扫描件的形式发送给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李翼的微信(附微信截图),同时采购代理单位向李翼电话通知质疑函回复已发送他的微信,并告知书面材料寄送给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电话录音及快递运单详情截图)。

综上所述,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存在对质疑事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事项。

(以上是诉辩双方原文,提供的部分佐证材料略)

本机关调查查明:

《2022年千岛路以东环卫保洁管理项目》(编号:ZSTP(代)-2022-52)的采购人为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天平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2951.654075万元。

该项目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11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2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11月24日签订项目合同,11月25发布合同公告

经查,福马龙公司于11月29日向被投诉人管理中心及天平公司提出项目质疑,并由授权代表人直接将质疑函送达被投诉人。

经查,12月7日,原评标委员会对该质疑事项进行复审后出具了复审报告,被投诉人根据复审报告拟定质疑回复函,并于当日将质疑回复函通过顺丰特快寄送给福龙马公司。

本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质疑函,2022年12月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时间在法定的7个工作日内。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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