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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舟财采监投〔2022〕7号)
发布日期:2023-10-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投诉人: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10至11B座10-11L

被投诉人1: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

地址:舟山市定海白虎山路156号

被投诉人2: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临城建设大厦D座1301室

 

 

投诉人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对被投诉人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YKZS2022-CG-007(重)),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正式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特殊教育学校”)、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康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答复内容具有多处明显错误,回复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财政部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标★检测项与标准不符!

(三)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没有给供应商留出必要的时间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

(四)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没有和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缺乏明确的评分标准和依据违反《舟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审因素、过程。目的就是通过高达35分的主观不明确的主观评分达到操控投标的目的。

投诉请求:

1.针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质疑事项 1答复内容确实法律依据以及回复内容错误进行处理,判定我单位质疑事项1成立。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标★检测项与标准不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调查并处理采购人的错误回复。

3.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没有给供应商留出必要的时间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调整本次招标文件。

4.评分标准没有和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缺乏明确的评分标准和依据。

5.鉴于本项目存在众多违规问题,判定本项目废标,待修改招标文件之后重新组本次项目招标。

被投诉人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辩称:

1、招标工作委托代理机构操作,质疑答复由代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依据给予详细答复。

2、要求购需求中提供★项参数是为保证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学校使用需求。如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符合学校对产品质量需求。供应商提供的★项检测报告便于评审专家更直观的了解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利于评审专家作出准确的判断,检测报告是否合乎采购需求由现场相关评委专家认定,程序合法、合理。

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并未是实质性要求,只是相关方约定参照的技术依据,是由法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存在排他性和限制性,有足够的时间允许有相关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4、采购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已量化为不同分值所对应的方案要求,并给出了分值的区间,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合规、合理、合法,符合采购程序。

被投诉人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一、质疑答复函的回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依据。投诉事项1不能成立。

二、CMA是中国计量认证的英文缩写,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采用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是为了维护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的权威性,与是否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无关,与检验报告内容也无关。《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是WHO(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5月在第54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命名并在国际上使用的分类标准,是康复领域的全球公认的行业标准,是国内外康复领域的共识,并非某个企业的标准。GB/T 25000.51国家标准只是一种检测软件质量以及软件测试的执行规范,既是无论各行业的涉及到软件的产品,都需要按照此规范进行质量和软件测试,该标准并不是针对某个行业,只是一个软件测试标准。

三、本次项目招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根据采购需求,为帮助评审专家更直观的了解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评审质量而设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并未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也没有作为强制性和法律上的约束,只是相关方约定参照的技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也是根据GB/Z和GB/T(国家标准),MZ/T(行业标准,)检测,根据《财库〔2021〕22号》文件的第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由法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存在排他性和限制性。本项目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2日,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就算是供应商10月13日报名距离开标仅仅有13个工作日……应当给供应商留岀来必要的送检时间”。本项目在2022年9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时对以上参数标准就已作出明确要求,在2022年11月2日开标前完全有足够的时间送检。本项目最后一次发布招标文件公告为2022年10月12日,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整好间隔二十日。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要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案的采购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已量化为不同分值所对应的方案要求,并给出了分值的区间,符合相关规定。

(答辩中提供的部分佐证材料及案例略)

本机关调查查明:

《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YKZS2022-CG-007(重))的采购人为特殊教育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宇康公司,采购预算为287.1537万元。

该项目于2022年2月22日发布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3月2日、3月4日、3月15日、4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原定4月29日开标。后经投诉及调查,本机关于5月7日作出责令重新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5月26日,宇康公司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6月16日、6月26日、7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原定8月2日开标。7月26日,本机关对该项目下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7月29日,宇康公司发布该项目终止公告。

9月14日,宇康公司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9月15日9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10月9日,宇康公司发布该项目废标公告。

10月12日,宇康公司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即为中盛公司本次投诉项目。10月13日,宇康公司发布该项目更正公告。11月2日,该项目开标。经过评审,嘉兴心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投诉人中盛公司并未投标

11月18日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嘉兴心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12月7日,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向嘉兴心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首笔采购资金105.05952万元。12月16日,嘉兴心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该项目采购设备送至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该项目合同已经开始实际履行。

经查,本项目发布招标文件公告为2022年10月12日,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间隔时间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认知能力评估与干预系统”和“早期语言评估与干预系统”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中包含对设备治疗功能的要求,如:“2)ICF评估★提供基于ICF认知模块的动态功能评估表;其功能评估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ICF标准:0没有损伤,1轻度损伤,2中度损伤,3重度损伤,4完全损伤;★包括:ICF认知指标11项;;4)ICF质控:★提供通过报告对比来反应不同时期的ICF认知损伤程度的变化,从而实现疗效监控;本项标★项需提供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或者软件测试报告,系统软件的功能与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25000.51国家标准,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须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有效。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认知能力评估与干预系统”和“早期语言评估与干预系统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标识★项目共计12项;另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明确,标注“▲”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偏离。非打“★”技术参数指标,如出现负偏离或缺项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打“★”指标条款为主要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3分,扣完为止”

经查,被投诉人宇康公司在该项目质疑答复函中正面答复了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对质疑事项涉及的“有CMA标记的检测报告”、“ICF标准”以及“GB/T25000.51国家标准”等相关概念和事实进行了阐述,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本机关对宇康公司的质疑答复函进行审查后,未发现该质疑答复函存在投诉书所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财政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经查,该项目在多轮招标中,采购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采购需求基本一致,无实质性修改。另查,投诉人中盛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就获取该项目采购文件,并且于2022年4月11日首次提交了该项目的质疑函。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备方案”“售后服务”“培训方案”“设计方案”等相关评分项目缺乏客观量化的评分标准。

本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宇康公司在该项目质疑答复函中正面回答了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对涉及的相关概念和事实进行了阐述,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该质疑答复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使用CMA标志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ICF是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命名并在国际上普通使用的分类标准,ICF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估量表,具有权威性。采购单位对该项目提出具备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和ICF标准的采购需求,符合特殊教育发展背景下的采购需求,且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组织了专家评审,程序合法。被投诉人宇康公司关于CMA标志及ICF标准的答辩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本项目自2022年2月22日第一次公开招标以来,多次发布过招标文件与投诉事项相关的采购需求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投诉人中盛公司自4月7日起多次作为潜在供应商下载过招标文件,并多次提出过质疑和投诉。因此,本机关认为,中盛公司应有足够时间应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提出的检测报告需求。同时,本机关认为,采购单位对“股四头肌训练椅、主动式上肢关节一腕关节回旋训练器、 下肢功率车、可调式沙磨板及附件(儿童)”等四款产品提出检测报告要求,旨在提高产品性能与质量,该采购需求并不违法。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该项目评分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备方案”“售后服务”“培训方案”“设计方案”等相关评分项目缺乏客观量化的评分标准,未能根据不同的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优先级,来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4成立。

综上,投诉人中盛公司的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开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2、3投诉请求支持投诉事项4

2.中盛公司认为该项目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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