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市级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舟财采监〔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3-01-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各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有关单位,定海区、普陀区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精神,2023年1月1日起,市级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将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政策将到期不再执行。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了《2023年度舟山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阶段采购工作,确定了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为顺利做好框架协议采购政策与原定点采购政策衔接,指导各采购单位按政策规定做好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确保各采购单位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本轮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期限

市本级各有关功能区管委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框架协议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市财政局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决定协议有效期限顺延或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单位可在协议有效期限内,根据框架协议内容,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申请并经研究,同意定海区和普陀区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参与市级联动。定海区财政局和普陀区财政局要将新一轮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框架协议采购结果传达到区域内各采购单位,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区域内政策落实工作,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咨询和操作指导工作。

二、服务内容

一)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保养、小修、大修

二)免费服务约定

1.舟山市本岛范围内故障车免费拖车。

2.节假日免加班费。

3.车辆维修完毕后提供车辆免费清洗。

(三)例外情形

下列情形,可不执行本框架协议采购政策,不编报采购建议书,并可在入围车辆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入围企业”)外进行维修和保养。

1.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厂家质保期内,可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车辆维修企业(4S店进行维修和保养。

2.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务车辆,由保险公司负责全额理赔的维修。

3.公务车辆在市外发生故障,影响正常行驶需就地进行维修的。

4.轮胎(含服务,如补胎、平衡等)、车辆装潢、车内饰品、洗车、打蜡等。 

三、维修和保养费用及收费标准

车辆维修和保养费用由工时费、配件费和喷漆工料费组成。其中: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1-下浮率

工时定额以浙江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标准为准。

2.配件费=配件进×1+上浮

配件进价以维修配件实际进价发票及配件清单为准。

3.车辆喷漆工料费=各入围企业承诺的费用

本项目具体收费标准、优惠率等有关情况查看“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框架协议-车辆维修入围企业项目报价。

四、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程序

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流程

1.各采购单位根据车辆的故障情况,按要求填写《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入围企业处联系维修事项。

2.入围企业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内容,对维修所需的工时费、配件费及预计完工时间等评估后填写《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预估单》,报采购单位确认,同意后入围企业方可进行车辆维修。对采购单位未提供《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的,入围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对维修费用预估在2000元(含)以上的,采购单位应与入围企业签订汽车维修合同。入围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确因故障需增加修理项目的,须经采购单位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填写《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预估单》。对未经采购人确认而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费用,采购单位不予支付。

3.车辆因同一故障(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未排除故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由采购单位填写《舟山市公务车辆转厂维修和保养服务申请单》后,转厂至其他车辆维修企业(不限入围企业)进行维修。转厂维修的,由采购单位编报采购计划,提交《舟山市公务车辆转厂维修和保养服务申请单》和情况说明,并申请自行采购。

二)采购程序

 项目为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项目程序组织实施,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框架协议-车辆维修入围企业名单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以平台列示为准)实施采购凭采购确认书、《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结算单》(附件3发票等单据结报费用

三)费用结算

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原则上实行按次结算,即维修和保养服务一次结算一次。确因特殊情况的(如单位车辆多、维修业务频繁),也可由维修双方约定按期结算,结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其他事项

本通知各有关附件和电子表单详见“舟山财政局(http://zscz.zhoushan.gov.cn/)-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舟山市政府采购交流群-文件”,各单位可查阅、下载。

市财政局联系人:    闻孝  电话:2282720。

定海区财政局联系人:朱亦晟,电话:8252866。

普陀局财政局联系人:杨璐华,电话:3017123。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蒋彬,电话2280955。

 

附件:1.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

2.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预估单

3.舟山市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结算单

4.舟山市公务车辆转厂维修和保养服务申请单

 

 

 

舟山市财政局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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