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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开招募新一轮舟山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合作银行的函
发布日期:2023-01-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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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舟山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财政支持办法》(舟财经发〔2022〕57号)文件精神,我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模式整体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使我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专项信用贷款)工作符合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新要求,同时更好发挥专项信用贷款在深化银政合作、服务实体经济上的重要作用,现结合专项信用贷款相关规定,公开招募新一轮(2022-2025年)专项信用贷款合作银行,并将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合作银行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并在舟山市区设有分支机构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项;

3.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4.原有合作银行上一年度发放专项信用贷款额度低于500万的,自动终止下一年度合作。

二、合作银行准入流程

1.银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有意愿参与发放专项信用贷款,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说明参与合作的起始年度。原有合作银行如无特殊原因,视同继续合作;

2.市财政局对新申请银行进行条件审核,并根据专项信用贷款运作情况统筹研究银行的合作申请;

3.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将新申请银行正式列为专项信用贷款合作银行并对所有合作银行进行公示。

三、其他事项

1.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当年度开展专项信用贷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次年度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赋分考核。

2.本轮专项信用贷款合作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对新申请作为2022年专项信用贷款合作银行的,需在1月15日前一次性提供2022年1-12月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业务相关数据,并纳入2022年度考核范围。对新申请作为2023年合作银行的,从2023年1月起按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并纳入2023年度考核范围。

3.申请报送日期截止至2022年12月26日。联系人:周虹汝;联系方式:2263309。



舟山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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