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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2〕5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2-9-16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19-2021年度房产、地产处置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房产、地产出租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舟旅集团现行房产、地产管理制度中未对房产、地产出租(出借)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以及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房产、地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等作出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舟国资发〔2020〕39号)第九条“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应在资产管理制度中对不同类型资产处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的规定。 (二)部分房产出租程序不规范 1.部分房产出租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例如舟山群岛水上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舟旅集团下属企业,以下简称水上集散公司)将朱家尖街道慈航路55号10幢二层出租给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普朱管委会),租赁期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部分房产对外出租未公开招租。例如水上集散公司将慈航广场10号楼一层(使用面积700㎡)出租给舟山自在慈航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运营便利店,租赁期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未公开招租(在门店张贴招租告示并邀请3家议标,2家放弃,仅舟山自在慈航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应标,最终合同约定房屋租金按该便利店营业额的35%收取)。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舟国资发〔2020〕39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挂牌、拍租、招标等公开交易方式,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的规定。 3.跨集团非公开协议出租未经市国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例如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朱家尖旅游有限公司(舟旅集团下属企业)将朱家尖街道福兴路社区大同路70号办公楼(3-4层)协议出租给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市国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属国资国企重点监管工作事项》(舟国资领〔2021〕2号)“二、规范企业资产处置。市属国有企业......严格管理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其中跨企业集团资产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及出租,......等事项,报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三)部分房产供外单位无偿使用 一是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舟旅集团下属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朱家尖公交车站场综合楼1层,自2019年9月起交由舟山市普陀朱家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偿使用;二是投资公司将目前用作舟山市电力培训中心的房产,自2019年2月起交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舟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该房产系投资公司为完成普朱管委会与国网舟山供电公司产权置换协议约定购建,工程建设资金及土地划拨价款均由投资公司出资,目前产权归投资公司所有;截至检查日,因国网舟山供电公司约定置换的2处房产和土地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按协议约定完成产权置换手续)。上述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未见交付相关审批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的规定。 (四)跨集团非公开出租的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舟旅集团将普陀山普济路17号房产协议出租给普朱管委会管辖的国有企业舟山市商业旅游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商旅公司),使用面积141㎡,租赁期2020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年租金5.58万元(经普朱管委会协调,按每月33元/㎡的价格出租,以解决商旅公司职工保障问题)。参考普济路19-21号房产,使用面积228㎡,2021年公开出租年租金为15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舟国资发〔2020〕39号)第二十二条“非公开出租的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规定。 (五)部分租金、保证金收入不及时且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1.集团内企业之间出租房产存在租金收入不及时、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的情况。例如舟旅集团将普陀山普济路11、13、23、25号房屋出租给舟山市吉祥香业有限公司(舟旅集团下属企业,以下简称香业公司),租赁期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8.34万元,一年一付,在承租期第一个月内(即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交付全年租金,逾期按日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实际租金收取情况为:2019年3月收到2018年、2019年租金16.68万元,2020年8月收到2020年租金8.34万元,2021年4月收到2021年房租8.34万元;2018年至2021年均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且逾期未收取滞纳金。 2.跨集团对外出租房产存在租金、保证金收入不及时且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的情况。例如: (1)舟旅集团将普陀山普济路15号房产(2021年11月17日无偿划转给香业公司,租赁关系由香业公司承接)出租给个人张阿荣,租赁期2017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2019年4月23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0年租金171.97万元,逾期按日支付应付款3‰的滞纳金。实际租金收取情况为:2019年5月收到租金128.99万元,2020年12月收到租金15万元,2021年7月收到租金20万元;截至2021年7月2日尚余租金7.99万元未收取,未计算滞纳金。舟旅集团分别于2020年6月1日和2020年10月26日发送书面催款函和律师函进行催缴。 (2)水上集散公司将慈航广场一期10号楼一层(承租自舟旅股份)出租给舟山翠祥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期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50万元,半年一付,先付后用,每个周期首月前10日支付周期应付租金;逾期每日支付拖欠租金总额3‰的滞纳金。实际租金收取情况:2019年12月收到2019年4-9月租金75万元;截至检查日,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租金尚未收取(2020年1-3月因疫情减免租金25万,尚欠50万租金及16740.1元电费未支付),未计算滞纳金;水上集散公司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12月发送书面催款函催缴无果。 (3)投资公司将朱家尖农贸市场三楼出租给舟山市普陀区富缘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时间2021年3月20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13万元、装修保证金5万元;实际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上述保证金。 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舟旅集团发〔2019〕76号)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单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和第三十三条“公司应着重防范以下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三)合同规定应由对方先履行的,而我方先予履行;......公司应于上述行为发生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表示拒绝或予以说明,如确系情况特殊需先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达成书面约定并作为履行的条件。”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房产、地产出租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的事实,根据舟国资发〔2020〕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修订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内控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包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出租事项的审批程序等)和工作流程。 (二)针对部分房产出租程序不规范的事实,根据舟国资发〔2020〕39号和舟国资领〔20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责令今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跨集团资产非公开协议出租报送市国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针对部分房产供外单位无偿使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公平、有偿的原则,取得合理对价,并督促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加快完成产权置换手续。 (四)针对跨集团非公开出租的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事实,根据舟国资发〔2020〕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明确按照商旅公司职工保障人数变动(减少)调整租赁期限与租金,确保租赁价格更加合理、可控。 (五)针对部分租金、保证金收入不及时且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的事实,根据舟旅集团发〔2019〕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应收未收租金与滞纳金;今后应加强合同管理,注重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保证金和滞纳金等。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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