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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2〕6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2-9-23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19-2021年度房产、地产处置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房产、地产账实不符 1.2002年7月,水务集团在转入自来水公司资产时,对已无实物对应、报废的甬东村庙山泵站土地、沙田岙调节池土地和已转让的普陀平阳浦夏新泵站土地资产仍按账面原值370395.00元登记入账。 2.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4处土地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土地费用未列入无形资产科目(记待摊投资会计科目)。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二)房产处置程序不规范 1.部分房产出租审批程序不到位。水务集团部分房产出租未履行资产出租审批程序。如定海西管庙新村1幢103室(租期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1幢206室(租期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源丰大厦6层(租期2021年5月5日-2026年5月4日)未按照集团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舟水集发〔2019〕26号)“第二条 资产出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1.申报。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应根据出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实施方案,提交资产出租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和《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水集发〔2020〕54号)“第二十六条 资产出租审批程序:办公室根据出租资产的状态、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方案,并填写《资产出租审批表》,按照公司审批权限办理”的规定。 2.部分房产出租未进行公开招租。2021年1月6日,水务集团召开党委会会议,在未经公开招租的情况下,将源丰大厦6层出租给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租期2021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国资发〔2020〕39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挂牌、拍租、招标等公开交易方式,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的规定。 (三)部分租金收入不及时 1.定海西管庙新村1幢205室、1幢206室未按合同中“租金每季付清,先付款后租房每次付款需提前十天付清”的约定向水务集团及时支付房租。如2019年4-6月房租于当年5月28日付清,2020年7-9月房租于当年11月23日付清。 2.2021年6月87号凭证反映,舟山市原水管理中心2021年6月11日收到承租方应于2019年8月前、2020年8月前应付清的租金16885.05元、17729.30元。缓收房租分别近22个月、10个月。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舟水集发〔2019〕26号)“第七条 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的规定。 (四)未定期开展资产盘点 2019-2021年,水务集团和舟山市原水管理中心未开展房产、地产资产盘点工作,无盘点记录。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水集发〔2020〕54号)“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财务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产处置统计工作,并配合办公室做好资产定期盘点的工作”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部分房产、地产账实不符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水务集团已无实物对应、报废和转让的土地资产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土地费用的会计科目;今后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二)针对房产处置程序不规范的事实,根据舟国资发〔2020〕39号和舟水集发〔2020〕5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今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针对部分租金收入不及时的事实,根据《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舟水集发〔2019〕26号)的有关规定,责令今后应加强合同管理,注重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 (四)根据未定期开展资产盘点的事实,根据《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水集发〔2020〕5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今后应定期开展对资产的盘点工作,做好盘点记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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