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舟财采监〔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8-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根据中央和省一揽子政策及实施方案精神,现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举措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

(一)降低准入门槛

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

(二)推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加快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消除区域市场壁垒,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岐视待遇。

通过承诺入围方式征集供应商且协议期尚未届满的网上服务市场项目实行常态化开放入驻。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拟进行竞价采购的,应通过“政采云”项目采购系统—询价采购实施。

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一)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强化政府采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预算管理,各级采购单位应认真执行预留份额有关政策。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

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一律按最高优惠幅度2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023年起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优惠幅度(10%—20%)执行。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6%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023年起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优惠幅度(4%—6%)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善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条款,采供双方应明确预付款比例、付款条件和时间等,确保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落实到位。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采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不得以政府部门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单位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采购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

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稳定经济发展职能作用

(一)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并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二)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政采贷)服务工作,大力推进政采贷线上业务办理,与全市相关合作银行开展新一轮合作业务。

探索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保单)业务开展,建立与政采云、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多方合作机制,针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推出电子保函等金融服务。采购单位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采购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尽可能提前启动采购程序,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效率,原则上不晚于7月底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无特殊情况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采购。

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

通过首购、优先采购等多种方式,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力度。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采购单位采购“专精特新”产品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供应商可免予提交预付款担保措施。

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推动医疗设备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探索创新高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采购新模式,积极支持高精尖医疗设备和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认定的创新医疗仪器设备推广应用,加快推动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医学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深入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交通工具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深化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

鼓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将适宜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预留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一)严格规范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不得扩大适用情形。应当依法执行法定采购程序,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

采购合同依法依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高质疑答复水平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均应当分离,岗位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在项目采购公告中公开。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复内容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三)进一步优化评审管理

推进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

(四)推进履约结果公开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制度,实际使用人应当参与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者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合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后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项目合同涉及中止、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六、加大监督检查与违规问题查处力度

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通过日常巡检、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政策情况,以及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专项检查情况。对于发现明显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舟山市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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