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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主管预算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1〕275号)精神,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发布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进行公告,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是“5+4”稳进提质、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按时完成公告发布工作。具体操作要求详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1〕275号)。 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及公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1〕275号)
舟山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工作的通知(舟财采监〔202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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