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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舟山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 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经舟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舟山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 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统筹市级涉农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舟山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为规范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整合、分配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整合及分配原则 第一条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市级先行将现有农口部门相关涉农专项统筹整合归并建立乡村振兴大专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统筹整合中央、省、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纳入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 第二条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将受益面覆盖全市、复杂程度较高的财政事权作为市级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统一组织实施;将市级重点推进、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任务和项目,或者跨区域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市县共同事权,市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将市级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县(区)级政府承担,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属于县(区)级事权的事项,市级原则上只对区级给予补助,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集中攻坚类任务,可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考核激励等方式,对相关县予以适当奖补。 第三条 按照“合理区分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原则,逐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的投入体系。各地在承接市级下达任务和资金后,要围绕市级任务的目标和方向,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根据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政策补贴、项目补助、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折股量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并积极探索和引入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政府应当逐步减少对涉及市场竞争主体的直接补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舟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财政局)职责:牵头制定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预算,牵头市有关职能部门汇总提出资金需求初审建议方案,办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市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预算全过程管理和政策评估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有关职能部门职责:牵头制定本部门主管领域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做好主管领域的项目库建设,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和审核,编制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项目监管,做好本部门主管领域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全过程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三)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职责: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积极承接市级各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市里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和绩效目标,统筹整合包括市级补助在内的各类各级涉农资金,以及相关领域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负责相关项目申报遴选、项目储备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渔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专业合作组织,渔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六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新渔农村建设。包括美丽乡村全域建设,渔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建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村集体经济发展,渔农村低收入农户的帮扶增收,涉农保险政策兑现等。其中,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具体支持范围按《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农〔2019〕8号)及其补充条款(舟财农〔2020〕33号)执行。 (二)美丽城镇建设。具体支持范围按《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20〕17号)执行。 (三)现代农业发展。包括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畜牧业生产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供应、迭代升级;休闲农业、乡村农旅融合发展,对农业经营主体和乡村人才的培育和扶持等。 (四)现代渔业发展。具体支持范围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74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20〕7号)执行。 (五)水利建设与发展。包括水库、海塘、水闸、泵站加固改造,河道整治,山塘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海水淡化、水文设施、节水设施建设等;水利工程的运维、管护,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利能力建设等。 (六)林业发展。包括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一村万树”示范村、森林城镇、森林生态文化基地建设;森林资源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一张图”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消防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点公益林管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 (七)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八)海洋开发保护。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及日常巡护管理;涉渔污染事故调处、濒危水生生物救助、保护、利用和权益维护等;规划修编及评估;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研究;海洋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及交流活动等。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振兴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不同、方向不同、要求不同,结合任务清单设置,分为约束性任务补助和综合因素补助两大类资金,分别实施不同的分配方式。 (一)约束性任务补助。约束性任务补助指为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约束性任务或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约束性任务补助与投资规模、任务数量等挂钩,对于涉及企业补助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 1.约束性任务补助主要保障属于市级事权承担的项目和安排用于支持需要县(区)和功能区共同推进的集中攻坚任务,实行“大专项+约束性任务清单”管理。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市财政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补助资金支持方向或项目申报指南(计划),市属部门、各县(区)和功能区上报任务经市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审议后,由市财政和市有关职能部门按任务与资金一并下达或任务与资金直接挂钩等形式下达。 2.市属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在项目储备入库后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除上级政策明确以奖代补或绩效奖补资金外,约束性任务补助原则上需从储备项目中选取。 (二)综合因素补助。综合因素补助指按涉农行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相关考核结果等测算的补助资金,综合因素补助规模应逐年提高,至2023年达到市级乡村振兴专项总规模的50%以上,每年具体比例由联席会议确定。综合因素补助每年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相关基本因素,由市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筛选后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审议确定各基本因素分值占比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方案下达资金,市有关职能部门同步下达指导性任务。各地在完成指导性任务基础上可统筹使用综合因素补助资金,对指导性任务市级不再明确具体项目补助比例和地方配套要求。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结合工作需要和业务职能,向市财政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四)各县(区)和功能区应按规定将约束性任务和综合因素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自资金文件下达后 60 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管理。市乡村振兴办、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财政局)牵头指导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分配、管理、使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条 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功能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制度,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2021-2023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也应做相应调整。《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低收入渔农户扶贫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8〕36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财农〔2018〕23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8〕18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财农〔2017〕67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7〕64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财农〔2017〕32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林业发展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7〕25号)、《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扶持渔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7〕24号)和《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财农〔2017〕2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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