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功能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舟财采监〔2021〕26号)
发布日期:2022-02-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各有关市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明确市属功能区政府采购管理职责规范并加强市属功能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降低政府采购监管作法律和行政风险,优化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功能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函〔2014〕91号)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功能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通知如下。

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活动审核审批职责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日常审批和监管,依法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各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要求,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督促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档案管理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履约验收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并管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采购文件备案工作。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开评标相关资料和专家评审报告等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进行备案。

三、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制订相关管理及操作细则规定。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要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推进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学习,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政府采购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督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支持乡村振兴、节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和政府采购领域数字化改革,全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在线办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实施“一次都不跑

五、强化政府采购争议事项处理

市属各功能区的政府采购项目被提起质疑投诉的,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管主体职责,督促下属采购单位做好查、应诉等工作,并配合市财政局依法处理政府采购相关涉法涉诉事项。

若市属各功能区的政府采购项目被提起质疑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后,及时将质疑材料和相关单位的质疑答复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若市属各功能区的政府采购项目被提起投诉的,市财政局在收到针对属各功能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先行功能区管委会应在收到市财政局交办函后10工作日内,对被投诉项目及投诉事项进行书面调查,并书面报告调查结果及投诉处理建议。

投诉案件调查需要投诉答复通知书、协查函等正式书面调查文书的,功能区管委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制发正式调查文书。确须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的,功能区管委会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委派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会同功能区管委会主查人员,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属功能区管委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后,按照内控制度召开案审会,功能区管委会应派主查人员参加,并作调查报告。

市财政局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属于功能区管委会政府采购监管力、调查疏忽的,由功能区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市属各功能区的政府采购项目被信访、举报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并向受理部门反馈处理情况。调查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其他事项

通知所称各有市属功能区管委会指高新区管委会、普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本通知自20221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间遇法律法规或上位政策调整的,则相应调整。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1123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