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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舟山恒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2〕7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2-10-18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方面 少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恒诚所自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累计营业收入4,449,884.68元,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至少按5%比例计提职业风险基金222,494.23元,而截止2021年12月31日职业风险基金账面余额为213,778.48元,少计提8,715.75元。恒诚所已于自查期间补提了上述少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的规定。 (二)评估程序及工作底稿规范性方面 1.资产评估项目洽谈记录表内容不完整。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10号评估报告、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22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资产评估项目洽谈记录表内容中未包括价值类型、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和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四)价值类型;……(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八)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的规定。 2.评估业务执行顺序不符合资产评估程序准则规定。(1)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38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日、评估业务综合分析评价日,以及评估综合计划编制及批准日均早于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洽谈日。(2)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22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署日期有涂改痕迹,且早于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洽谈日。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的规定。 3.部分复杂的、耗时长的评估项目未能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评估报告,且未补充或重新约定。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38号评估报告、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22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评估报告完成提交期限均少于实际评估工作时间,底稿中未见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延长提交评估报告的补充约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规定。 4.资产评估计划制定多为模式化,特别是复杂庞大的项目,编制的计划内容不够详尽,重点不清晰。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87号评估报告、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10号评估报告、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22号评估报告,涉及委托资产比较复杂,项目耗时比较长,但编制的资产评估计划过于简单,未根据项目的复杂性、特殊性,有针对地突出重点,如评估阶段需重点关注领域并如何加以防范等。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的规定。 5.评估报告中已完整表述了评估方法及计算过程,但操作类工作底稿中未见部分重要参数的选取、分析和判断过程等书面记录。(1)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87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评估人员在计算反映盈利能力状况中的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时,选取的利润口径一为净利润,另一为利润总额,与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规定的相关指标核算口径不一致,底稿中未见评估人员的具体分析说明。(2)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10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评估人员仅编制了各项损益的测算表,未将分析判断的依据和计算过程记录在案。同时评估人员选取市场服务行业的优秀级别净资产收益率直接作为折现率,即股权资本成本折现率,而净资产收益率和股权资本成本率之间的收益流口径、内在含义均不同,底稿中未见评估人员对选取依据作出充分适当的说明。(3)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38号评估报告、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48号评估报告、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80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未见建安造价、装修费等资产重置成本相关的取价依据、取费依据等资料,也未见对定价依据的核查验证工作形成记录,明确意见。(4)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48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部分设备的重置成本取价依据不充分,同时评估人员未判断重置价是否重复计算或漏算,并对相关判断依据和结论形成工作底稿。(5)市场法评估时未对部分个别修正原因作具体说明。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80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评估人员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未对装修因素、其他因素的修正原因作出具体说明。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 6.评估时现场调查记录与有关资料收集不完整。 (1)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10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未见评估人员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的书面访谈记录和实物资产的现场勘察记录,对修正后的未来收益预测数据未能提交委托方(被评估单位)重新盖章确认,同时底稿中也未见与企业所处的宏观政策环境、行业状况等有关的收集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一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的规定。 (2)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80号评估报告未取得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与评估对象相关的重要书面证明或收集相关文件。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的规定。 7.评估档案中无初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检查的6份资产评估档案,均只有正式资产评估报告,无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二条“……纳入资产评估档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和正式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8.资产评估档案目录中未注明部分以电子文档形式存档的工作底稿。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048号评估报告、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10号评估报告、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22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价格指数的取数记录、部分市场参照物的选取记录以电子文档形式存档,但未在档案目录中注明。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将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归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并在归档目录中注明文档介质形式”的规定。 (三)评估报告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国资项目的评估说明内容不完整。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10号评估说明撰写内容不完整,未根据有关准则的规定,选择典型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也未在评估技术说明中说明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等。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关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说明应当包括:“……(8)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四十三条“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规定。 2.《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盖章签名不完整。舟诚资评报字(2021)第122号评估报告之《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仅加盖了委托人单位公章,未见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产权持有人的签名。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事实,责令你事务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应加强风险基金管理,严格落实内控管理制度。 (二)针对评估程序及工作底稿规范性方面存在问题的事实,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有关规定,责令你事务所限期改正,今后应严格履行评估程序并规范编制工作底稿,加强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洽谈、重要评估资料收集和核查验证、评定估算过程及结果等评估程序或事项的记录和反映,提高业务质量。 (三)针对评估报告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存在问题的事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有关规定,责令你事务所限期改正,今后应规范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说明内容,完备相关资料手续。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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