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市属各采购单位,各县(区)、市属功能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精神,着力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责任制,根据中央和省改革方案精神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牢固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指出,要坚持以问题导向,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主体职责。

我省根据中央改革方案精神,制订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并明确,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就要落实权责对等要求,以确立采购人的政府采购主体职责为重点,理顺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形成授权合理、责任明晰、监督有力、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全市各级采购人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改革方案精神,牢固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 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采购人主体责任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有:

1.科学合理设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制定评审标准、确定评审方法、适用采购方式(除财政部门审批事项以外)等。

2.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委派采购人代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

3.公开采购信息、进行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及举报处理、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

采购人可以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第三方机构并签订协议,委托其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分析、采购文件编制、组织采购活动、进行质疑答复、配合投诉举报处理、组织采购合同审查、组织履约验收等具体采购事项,但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或免除。

三、 建立完善采购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决策与审批流程、岗位权限和责任,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构建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采购人应分别设置政府采购业务经办岗、审批岗和监督岗,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岗位体系。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全面履行审查职责,对采购方式、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核。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内控制度。特别注意,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适用情形进行申请或审批;采购人不得随意拆分采购项目或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项目有两个及以上资金来源(指标)且总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得以单条或部分指标作为独立项目实施采购,并以此规避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四、 严格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一) 科学合理设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9号)等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出履职需要或超标准采购。

采购人要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充分开展市场调研,避免因调研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等主观原因导致频繁流标或成交价格虚高,降低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购人要依法设置评审标准,不得违法违规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要严格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21〕19号)等政策精神,严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对设备货物、信息系统等应当形成产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程序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等规定执行。

(二) 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按照《舟山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中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落实各项采购政策。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采购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等中央有关部委要求,通过预留食堂采购份额、组织工会福利采购等措施,积极组织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确保按期完成中央和省确定的采购工作任务,以稳定的采购需求持续激发脱贫地区发展生产的内生动力。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应切实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政策规定,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创新发展。采购人应综合运用优先采购、强制采购、首购订购等措施,通过明确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军民融合等领域的支持。

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协同。采购人应强化公共采购政策协同,推动在工程招投标、国有企业采购等领域落实各项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将落实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三)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舟山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舟财采监〔2021〕14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发现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对采购金额较大、涉及安全生产或重大公共利益等社会风险较高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并结合履约验收结果,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按约定及时清退履约保证金。

(四) 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严格落实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公开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维护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做好重大项目需求公示工作,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过信息公开推动市场充分竞争。

五、 提高采购人专业化采购能力

采购人应加强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内设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注重培养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产业发展状况和采购政策、履约和绩效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采购人才,为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提供组织人才保障。

支持采购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需求分析、采购合同审查、履约管理等政府采购专业化服务事项,积累项目经验,提高采购工作人员专业化采购能力。

六、 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持续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导和督促采购人切实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市级财政部门将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自2021年起,每一至两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发现相关机构、人员无法适应政府采购业务开展要求的,建议采购人进行调整。发现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送达监督意见书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各县(区)、市属功能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本级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优化事前政策指导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市共同协调推进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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