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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财采监〔2021〕20号 各县(区)、市属功能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反弹,为在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舟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舟防办〔2021〕64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涉疫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本代理机构中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本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核酸检测阳性、密接及次密接、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或经研判视同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情况的,立即按要求向当地社区报告,并向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备。县(区)、市属功能区财政局收到报备情况的,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紧急情况解除前,不得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评审、履约验收等各类可能造成人员接触或聚集的活动。 二、制订并执行本单位防疫工作方案 各代理机构要根据当地防疫工作要求和标准,及时制订并执行本单位疫情防控紧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各代理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员工体温测量、异常症状报告等健康监测工作,督促健康异常人员规范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出现发热、无力等症状的,应及时就医,不得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各代理机构应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防疫工作管理,评审专家要加强自身健康管理,非必要不得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三、加强政府采购场所防疫工作管理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密闭场所防疫工作管理。做好进出人员身份验证和健康监测管理,并对场所进行定时消毒。督促开标、评标过程中各类人员佩戴口罩,保持一定间距。 各代理机构要做好本单位办公场所定期消毒工作。 四、落实防疫工作主体责任 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高度重视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反弹形势,严格落实《舟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舟防办〔2021〕64号)和本通知工作要求。 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谁代理组织、谁负主体责任的原则落实防疫工作主体责任,由代理机构对其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防疫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中,评审专家对自身健康情况真实性和落实防控工作要求负责;各级集采机构对其管理的政府采购活动场所的防疫工作负责;各代理机构对其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防疫工作组织管理负责。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开展非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按本通知要求落实防疫工作,相关防疫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坚决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切实落实本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防疫工作要求,确保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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