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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财采监投〔2021〕2号

投诉人:上海易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399弄2号七宝宝龙城T3幢908室

被投诉人:舟山市佳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新城建设大厦B座806室

相关供应商:托普(浙江自贸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新城中昌国际大厦1601室

 

投诉人上海易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鲲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市佳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誉公司”)关于《2021年度舟山市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采购编号:ZSJYCG2021015,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本机关于5月31日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易鲲公司于6月8日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当日受理,并于6月11日向被投诉人佳誉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托普(浙江自贸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公司”)进行书面调查,相关各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海易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我司对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的就业绩质疑的证据不足,仅凭天眼查查到的信息就认定对方不满足业绩要求的想法有些狭隘,软件APP上的信息更新或遗漏及某些无法得知原因都是存在的,比如未达到标准限额的项目就无需发布在公众网站等。我司对于该回复认为理由不充分,予以投诉。

事实依据:该回复中不承认天眼查的查询结果,认为我方证据不足,却始终未提到承认什么网站的查询结果。如果按照代理公司回复的未达到标准限额的项目就无需发布在公众网站上,那么中标公司在网上无任何的城建档案中标业绩的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公示中标公司的中标业绩资料。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给予我司的回复理由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2:我司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的关于查询软件著作权的APP并非是对应著作权的权威机构。我司对此回复进行投诉。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曾电话告知过查询软著的官方网站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但我司登陆进去发现需要提供精准的登录号和公司名称才可查询。代理机构不承认天眼的查询结果,但我们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又不知晓对方软著的登记号。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软件登记公告,任何人均可以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因此对于软著一项,代理机构并未解决我司的质疑问题。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给予我司的回复理由不明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投诉请求:请财政局协助,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我司上述两项质疑对中标公司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被投诉人舟山市佳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1.此轮评标环节由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原件仔细核对审查,确认托普公司有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原件,附相关证明文件。

2.查询软著的官方网站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录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输入公司账户密码,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查询,软件公告,输入登记号与公司名称,查询结果确认真实。

 相关供应商托普(浙江自贸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

   1.易鲲公司质疑我司是否有相关业绩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并不是我司所有业绩合同都能在天眼查APP上查询到,例如我司非政采项目业绩就无法在天眼查APP上查到;因各地人文、习惯等差异,导致对于政采项目的方法也有很多差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中的第33、34、35页评分细则执行。商务部分:资质荣誉、业绩案例中都有写到以原件为准,没有或不能全部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分,并没有写到需要在相关的APP或网站上能查到相关证书及案例。且开评标时是将相关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和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交由评标专家查验无误后由我司中标。因此我司认为易鲲公司的质疑函和投诉书与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的要求不符合。

.易鲲公司质疑我司是否有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并不是我司所有证书都能天眼查APP上查询到,例如我司还有其他类证书也无法在天眼查APP中查询到,正如本次招标中的三个软件著作权证书无法在天眼查查到,包括我司其他的10多个软件著作权证书也不能在天眼查APP上查到。但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能查到,仅这一项足以证明天眼查APP上的信息不权威、不全面,所以天眼查APP查询结果不能说明我司没有相关软件著作权。

    .天眼查APP为一款商业APP平台,并非国家相关权威的APP或相关权威网站,也证明不了任何国家出具的相关证书。我司认为上海易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和质疑函仅用一款商业平台天眼查APP上查询结果来质疑和投诉我司的正常投标活动,是一种恶意揣测、捏造事实、缺乏事实依据的质疑和投诉。

    本机关调查查明:

1.2021年度舟山市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采购编号:ZSJYCG2021015)的采购人为舟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采购代理机构为佳誉公司,采购预算为180万元,中标金额为134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5月17日开标,5月18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该项目共有易鲲公司、托普公司等四家公司参与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托普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易鲲公司。5月19日,易鲲公司向佳誉公司提出质疑。5月20日,佳誉公司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6月8日,易鲲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该项目其他供应商未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或投诉。

2.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内容及标准”中商务部分“荣誉资质”规定:(1)投标供应商具有电子文件封装包阅读器软件著作权证书,得3分;(2)投标供应商具有档案封面信息打印软件著作权证书,得3分;(3)投标供应商具有数据加工及EEP封装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得3分

3.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内容及标准”中商务部分“业绩案例”第(2)项规定:具有400万页或4万卷及以上城建档案数字化服务类合同案例每个2分,最高4分。

4.托普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第2点所述《电子文件封装包阅读器软件著作权证书》《档案封面信息打印软件著作权证书》《数据加工及EEP封装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证书,该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中予以认可。

5.托普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第3点所述400万页或4万卷及以上城建档案数字化服务类采购合同两份和相应的中标通知书两份,该项目评审专家予以评审认可。

6.在该项目投诉处理阶段,托普公司向本机关出示上述第4、5点所述采购合同和证书原件,本机关登陆上述证书的颁发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后核对一致。

本机关认为:

托普公司提供的合同及证书原件,本机关予以采信。投诉人因未在天眼查APP查询到相关结果,对托普公司的相关采购合同和证书提出的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人要求公示托普公司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投诉请求,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供应商必须公示其投标文件内容的强制性规定,且托普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示其投标文件内容,因此本机关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易鲲公司对被投诉人佳誉公司关于《2021年度舟山市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采购编号:ZSJYCG2021015)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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