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

我市出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绩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出台了《舟山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规范,并明确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需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公告。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办法》还对项目履约验收方式、履约验收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程序。

依法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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