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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财采监投〔2021〕1号

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举报项目:《舟山市海洋文化艺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SZFCG2021-ZB-001)

被举报人(代理机构):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四楼

联系电话:0580-2280952

被举报人(采购人):舟山市海洋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海天大道610号海洋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80-2292223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6日接市纪委移交政府采购举报案件,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对被举报项目《舟山市海洋文化艺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SZFCG2021-ZB-001,以下简称“该项目”)立案调查。

本机关依法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进行审查,并向该项目采购人舟山市海洋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 举报事项

根据举报件内容,举报事项概括为:

1. 该项目设置价格分仅20分,设置过低,涉嫌违法;

2. 该项目设置业绩分10多分,设置过高,涉嫌违法;

3. 该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复印件作为社保证明,应为近三个月内连续社保证明;

4. 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涉嫌违法,应依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举报诉求

查处该项目存在的违法问题,取消中标企业中标资格,重新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

三、 调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舟山市海洋文化艺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SZFCG2021-ZB-001)预算金额560万元人民币,交易中心于2021年2月18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3月10日开标。3月1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人为舟山市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物业公司”)、舟山市弘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金额533.7万元人民币。3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4月8日完成采购合同备案。根据采购合同,该项目物业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举报问题调查情况

1. 关于举报人反映该项目价格分设置过低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因此,该条款报价占比20%的评分标准不违法。

2. 关于举报人反映该项目招标文件业绩分设置过高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在“投标人项目经历类似情况”中设置“开放式公共场馆同类成功案例”和“各类办公楼宇成功案例”业绩分15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业绩分设置与该项目采购需求具有相关性,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业绩分设置不违法。

3. 关于举报人要求社保证明应为连续社保证明的问题。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员工的用工性质证明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该项目要求企业员工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复印件不违法。

4. 关于举报人反映该项目评标方法应为最低价评标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机关认为,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上看,在技术、服务等方面并没有统一标准,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因此,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违法。

(三)该项目采购文件调查情况

1. 该项目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仅明确物业服务期限为一年,但具体起止时间并不明确。物业服务项目起止时间是最基本和重要的采购需求,缺少项目起止时间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

2. 该项目存在招标文件缺少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该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十)款关于“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的规定。

3. 该项目存在部分评分标准违反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公正原则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2.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时,各评审项目凡涉及档次评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先统一确定各投标人在此评审项目中的档次,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档次独立评分,超出档次范围内的评分作零分处理”。

该条关于“先统一确定档次”的评分规定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的规定。

此外,因评标委员会评分超出档次范围,将其评分作零分处理,实质上是由供应商承担评标委员会评分失误的不利后果,显失公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4. 该项目存在部分评分标准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多处类似以下评分内容均未给出明确和具体的评分标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应急方案合理化程度,可行性及好的做法打分0-3分。

根据该项目评审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对相关评审专家的调查取证,由于上述评分因素缺少具体细化和量化的评分标准,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口头商定具体评分标准,再以商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具体评分。评分因素缺少具体细化和量化评分标准的问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明确具体评分标准”的规定。

5. 该项目存在部分评审因素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系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以下评审因素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系。

现场答辩人与现场陈述人应为同一人。根据现场答辩人在语言表达、针对性回答等方面打分,好的得4-5分,较好的得2-3分,一般的得0-1分。

根据评审现场视频监控,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答辩环节,在招标文件以外单独提出4个问题,由投标人选派的现场答辩人临场应答,由评审专家根据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分。

现场答辩人的语言表达能力与该项目物业服务无直接关系,该项评分标准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现场临时提出的4个问题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答辩人应答情况进行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关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

(四)该项目评审活动调查情况

1. 该项目存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倾向性言论的问题。

根据该项目评审现场监控视频,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代表对该项目进行口头说明,未就说明内容提供书面材料,且在说明中存在一定倾向性。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和个别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

采购人代表进行口头项目说明、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留存档案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 该项目存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独立评审的问题。

经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分工评审的行为,根据评标委员会组长的分工,在商务部分评审阶段,由其中两名评审专家负责评审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另两名评审专家负责评审另外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代表负责评审上一轮中标供应商兴港物业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技术部分评审阶段,由四名评审专家分别负责评审若干项评审项目,采购人代表负责核对。

评标委员会分工评审和未依法独立评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的规定。

3. 该项目存在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且错误异常一致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存在投标人拟投入该项目工程主管人员姓名与其学位证书、电工证书上的姓名不符的情况,该评分项目按评分标准应得1分。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予发现,对该评分项给予满分4分,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该项评审项目的错误异常一致。

纠正该评审错误后,原评审排名次序未发生改变。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举报人的四个举报事项不成立。同时根据调查结果,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组织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并于4月1日起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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