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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1-07-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6日接市纪委移交政府采购举报案件,并于3月29日依法对被举报项目《舟山市海洋文化艺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SZFCG2021-ZB-001,以下简称“该项目”)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你中心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况:

1.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仅明确物业服务期限为一年,但具体起止时间并不明确。物业服务项目起止时间是最基本和重要的采购需求,缺少项目起止时间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

2. 招标文件缺少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该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十)款关于“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的规定。

3. 部分评分标准违反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公正原则。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2.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时,各评审项目凡涉及档次评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先统一确定各投标人在此评审项目中的档次,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档次独立评分,超出档次范围内的评分作零分处理”。

该条关于“先统一确定档次”的评分规定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的规定。

此外,因评标委员会评分超出档次范围,将其评分作零分处理,实质上是由供应商承担评标委员会评分失误的不利后果,显失公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4. 部分评分标准不明确、不具体。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多处类似以下评分内容均未给出明确和具体的评分标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应急方案合理化程度,可行性及好的做法打分0-3分。

根据该项目评审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对相关评审专家的调查取证发现,由于上述评分因素缺少具体细化和量化的评分标准,因此,评标委员会现场口头商定具体评分标准,再以商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具体评分。

评分因素缺少具体细化和量化评分标准的问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明确具体评分标准”的规定。

5. 部分评审因素和项目履约无直接关系。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以下评审因素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系。

现场答辩人与现场陈述人应为同一人。根据现场答辩人在语言表达、针对性回答等方面打分,好的得4-5分,较好的得2-3分,一般的得0-1分。

根据评审现场视频监控,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答辩环节单独提出4个问题,由投标人选派的现场答辩人临场应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分。

现场答辩人的语言表达能力与该项目物业服务无直接关系,该项评分标准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时,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现场临时提出的4个问题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答辩人应答情况进行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关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

6. 未严格依法开展评标组织工作。

根据该项目评审现场监控视频,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代表对该项目进行口头说明,未就说明内容提供书面材料,且在说明中存在一定倾向性。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和个别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分工评审的行为。根据评标委员会组长的分工,在商务部分评审阶段,由两名评审专家负责评审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另两名评审专家负责评审另外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代表负责评审上一轮中标供应商兴港物业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技术部分评审阶段,由四名评审专家分别负责评审若干项评审项目,采购人代表负责核对。

你中心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履行该项目评审现场组织管理职责,对评标委员会分工评审和发表倾向性言论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上述问题以该项目采购档案、该项目评审现场监控视频、你中心和采购单位调查答复函、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据。

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款和第(十二)款的规定,责令你中心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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