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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 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近日,我局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印发《舟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暂行办法》,主要突出以下亮点: 一是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作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办法将归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纳入执业评价对象,强调日常考核和年度评价相结合,加大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 二是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评价体系。根据评审专家日常参与各类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建立基础分和附属分相结合的年度执业行为评价体系。基础分方面,以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表现为依据,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迟到早退、按规评标、独立评审等评审纪律执行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打分;附属分方面,对评审专家在一个评价周期内除项目评审外的执业行为,包括评审业绩、专业论证、专业学习等情况进行打分,客观公正全面体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水平。 三是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依托“政采云平台”,实时关注评审专家的请假情况和评审活动参与情况,对评审专家存在的恶意请假行为和无故缺席评审活动情况进行约束,进而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保障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提升采购效率。 四是加大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结果运用。我局将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结果做好网上公示工作,并对年度执业行为评价分较低、请假频繁的评审专家进行重点提醒。采购单位可将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结果作为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邀请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论证、验收等专业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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