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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功能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现将《舟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暂行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4日 舟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舟山市财政局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正式评审专家。本办法所称执业行为是指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等专业活动、依法协助处理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或投诉等争议事项、遵守职业操守和廉政纪律情况、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培训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市级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工作,全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执业行为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执业行为评价结果将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分网等相关渠道进行公开。 第五条 评价结果公开内容包含评审专家姓氏、专家证号后6位数字(专家证号可由评审专家登陆“政采云”平台后在其个人信息管理页面中查询)以及该专家执业行为评价信息。为保护评审专家个人隐私,将不公开评审专家名字部分(以*号代替)、身份证、手机号码等其他个人信息。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年度执业行为评价得分由基础分和附属分组成。 第七条 基础分满分100分。由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评价赋分。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市财政局对赋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具体计算方式为评审专家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参与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评价得分的平均数。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开标评标管理”栏目对该项目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评价。代理机构评价的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打分表》。评审专家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查询本人执业情况记录和代理机构评价情况。 第九条 附属分总分不设上下限。由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在一个评价周期内除项目评审外的执业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和评价。附属分由加分项和扣分项组成。 加分项的设置: 1.评审业绩分:评审专家每参与一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获得当年执业行为评价分0.5分,一个评价周期内最高不超过5分; 2.专业论证分: (1)评审专家每参与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论证(包括单一来源论证、进口产品认证等),获得当年执业行为评价分1分,一个评价周期内最高不超过5分; (2)评审专家协助单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需求论证及后期履约验收活动,每一项目获得当年执业行为评价分2分,一个评价周期内最高不超过6分。 3.专业学习分:评审专家每参与一次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获得当年执业行为评价分2分,一个评价周期内最高不超过4分; 以上第1项数据由市财政局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第2项数据由各评审专家提供,评审专家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供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确认后予以加分。第3项数据以培训活动的实际签到情况为依据。 扣分项设置如下: 1.评审专家在“政采云”平台操作请假一次,扣除评价分0.5分,一个评价周期内最多扣分不超过10分; 2.评审专家未经请假缺席评审活动的,1次扣除评价分10分。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评审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评审专家作出或联合作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论证结论或进口产品论证结论,事后被认定结论不成立的,每次扣除当年执业行为评价分10分。 4.评审专家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轻微违法违规,符合条件可不处以行政处罚,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约谈的,每次扣除评价分10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被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评审专家的当年执业行为评价分为0分,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统计汇总评审专家的上年度执业行为评价得分,并在舟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微信群内预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专家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预公示期限内向市财政局书面反馈,同时提供佐证材料,市财政局经核实后予以调整评价结果。逾期视为无异议。预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对年度执业行为评价分基础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审专家进行重点提醒;对连续两年执业行为评价分基础分的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审专家,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为保障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本办法鼓励评审专家妥善安排工作、克服个人困难、积极参与政府采购评审、论证和履约验收等活动。评审专家在接到语音电话或短信形式的评审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确认后,确因故无法按时到场参与评审,并由本人通过“政采云”平台操作申请请假。 第十四条 为防止评审专家恶意请假,妨碍项目评审顺利进行,浪费政府采购行政资源,对评审专家频繁多次请假行为予以相应处置。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请假超过5次或累计请假超过12次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扣除相应评价得分外,市财政局将在一定期限内对该评审专家在“政采云”平台操作挂起。评审专家请假情况以“政采云”平台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审专家上年度请假情况通报至舟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微信群,评审专家可自行通过“政采云”平台核对信息。 第十六条 一个评价周期内被邀请或抽取参与评审次数超过20次的评审专家,实际参与评审次数低于被邀请或抽取次数的10%的,市财政局将在一定期限内对该评审专家在“政采云”平台操作挂起。被邀请或抽取参与评审次数和实际参与评审次数均以“政采云”平台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如确因工作地点调整、长期驻外等客观因素导致可能触发本办法第十三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核实将视情处理。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采购单位建立并完善采购内控制度。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结果可作为全市各采购单位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邀请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论证、验收等专业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专家库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岱山县和嵊泗县财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对当地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的评价体系。同时纳入市、县两级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按照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第一个评价周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后评价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位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附件:《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打分表》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4日
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评价打分表
注:本表由“政采云”平台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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