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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舟财采监投〔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11-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投诉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482号4楼

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

被投诉人2/采购人: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

 址:舟山新城市行政中心5

 

投诉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关于采购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以下简称审价中心政府采购项目2021-2024年舟山市(含定海区、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ZSZFCG2021-ZB-021,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9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博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投标审核误差率打0分,严重偏离了评标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中称“投标审核误差率与项目考核扣分体系以及费用结算的关系属于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投标审核误差率如非确定值不适用整个项目考核及费用结算体系。经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一)采购文件商务部分的投标审核误差率得分描述是明确的,不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你公司未按要求承诺,该项不得分。(二)你公司承诺的误差率为区间值,是非常明确的,不需要询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未报投标审核误差率定值的不得分。”

我公司认为质疑答复函所述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刻意回避我公司的质疑诉求。评标和复评时完全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我公司投诉理由如下:

(一)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故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审核误差率应为非实质性条款。

因为投标审核误差率是非实质性条款,所以评标委员会认为我公司填写的投标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我公司进行询标。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二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但是评标委员会评审时的理解是对投标供应商不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来处理。

(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概算投标审核误差率为0%-1%(含)的得6分;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及变更)投标审核误差率为0%-0.4%(含)的得6分;结算投标审核误差率为0%-0.2%(含)的得6分。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审核误差率不得分情形中并无“未报投标审核误差率定值的不得分”或“投标审核误差率填报区间值不得分”等约定,只规定了“概算投标审核误差率为3%以上的不得分;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及变更)投标审核误差率为2%以上的不得分;结算投标审核误差率为1%以上的不得分”。

我公司投标审核误差率无上述不得分约定的情形,就不应被评定为0分。根据(一)的申辩内容,应按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来处理,以及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概算投标审核误差率为0%-1%(含)的得6分;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及变更)投标审核误差率为0%-0.4%(含)的得6分;结算投标审核误差率为0%-0.2%(含)的得6分。”我公司完全符合满分18分的得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所以,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未报价投标审核误差率定值的不得分,完全偏离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对我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审核误差率”的填报值评审时,如有疑问,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我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果不询标,也应当按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来处理。但是,评标委员会既未履行询标程序,也未作出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的评审,而是草率的作出不得分的评审,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投标审核误差率的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我公司投标评审误差率得分应为满分18分。

事实依据: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投诉事项2: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在开标程序缺失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本次招投标的公正性、公平竞争性,本项目应予以废标。

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称“(一)本项目为全流程线上开评标,并不存在线下开评标环节。(二)该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未向投标人提出在线询标,视作没有需要,投标人无须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评审报告中并未体现违反该条规定情况,投标人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我公司认为质疑答复函所述更加证实了本项目存在开标程序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本次招投标的公正性、公平竞争性。理由如下:

(一)本项目虽为电子招投标,但线上开标只是把线下开标场地搬到了线上,线上电子交易平台就是采购活动现场,这实质上不会也绝不应该影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以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总则第6.1.2条“投标人的投标人代表应当在线参加,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质疑”,既然法规和招标文件都要求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那么线上电子交易平台就是开标活动现场。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以及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总则第6.1.3(2)条:“投标人填写并通过在线询标澄清方式递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见招标文件附件),递交时间为询标函发出后20分钟内,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是本项目开标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跳过就影响了本项目的公正性、公平竞争性。

(二)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实施主体应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而非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将开标程序中本应属于自身的职责转移到评标委员会,是严重的失职,也导致了本项目开标程序的严重缺失,严重影响了本项目的公正性、公平竞争性,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是对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声明。本项目因中心未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就无法确定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总则第1.15.1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无法确定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后续的开评标过程都应无效。

综上中心在组织开标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本项目的公平性和公平竞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

事实依据:政采云询标澄清界面截图、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诉称均为原文)

被投诉交易中心辩称:

中心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1-2024年舟山市(含定海区、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ZSZFCG2021-ZB-021)的质疑函,于2021年9月2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6日根据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意见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主要为2个事项。

事项一、投诉人认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审核误差率评分应按满分18分认定的投诉请求。

中心认为,(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标准中明确指出“投标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非区间值”,如质疑答复所述,该项目投标审核误差率与项目考核扣分体系以及费用结算的关系属于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投标审核误差率如非确定值不适用整个项目考核及费用结算体系。承诺的审核误差率为非实质性条款,作为评审因素由评审专家打分。(二)经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认为,一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文件商务部分的投标审核误差率评审项得分描述是明确的,不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投诉人未按要求承诺,该项不得分。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点的情形。二是投诉人承诺的误差率为区间值,是非常明确的,不需要询标。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情形。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未按要求填报投标审核误差率定值的不得分,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所有投标单位均一致对待。中心将此情况在质疑答复函中清晰明确的告知了投诉人。(三)投诉人在投标函中表明,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中心在制作完成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项目公开征询意见公告,招标公告。在法定时间内未收到该项目关于投标审核误差率内容的建议或质疑。

事项二、投诉人认为中心未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的开标程序,本项目应予以废标的投诉请求。

中心认为,(一)按照招标公告第六点要求,该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电子招投标,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二十九条  涉及电子化开标、评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项目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的规定,在政采云平台按照电子开评标程序依法依规进行。(二)该项目不存在线下开评标环节,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第七条 第一款 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该项目显然不能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六条 第四款 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线下开标程序进行。(三)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招标文件6.1.3 第二条,投标人递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应以在线询标澄清方式为前提。该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未向投标人提出在线询标,视作没有需要,投标人无须递交该声明书,而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权限提出或发起在线询标。(四)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第1.15.1条款已作出表述,该项目评审报告中并未体现违反该条规定情况;对该项目的质疑、投诉也并未体现类似内容。(五)投诉人在投标函中表明,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中心在制作完成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项目公开征询意见公告,招标公告。在法定时间内未收到该项目关于现场组织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建议或质疑。

(以上辩称均为原文)

投诉人审价中心称:

我中心认为,(一)该项目投标审核误差率与审核费用结算有直接关系,投标供应商实际误差率大于投标误差率的部分计入项目考核扣分及中介审核费用扣减,投标审核误差率如非确定值则无法计算审核费用。因此,投标审核误差率的评分标准有两条,首先,投标审核误差率必须为确定值,非区间值。不满足该条件不得分。其次,在投标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数值给予不同赋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已经明确提出了投标审核误差率必须为确定值、非区间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并且以红色字体显著标识。虽未进一步具体赘述投标审核误差率非确定值时不得分,但评分要求已经十分明确,不影响投标人理解,也不影响评审。同时,该项目周期为三年,上一轮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审核误差率的评分标准和该项目一致。投诉人上一轮参加投标,提供了确定的投标审核误差率,并最终中标。因此,投诉人应知晓投标审核误差率的要求,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二)经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认为,一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文件商务部分的投标审核误差率评审项得分描述是明确的,不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投诉人未按要求承诺,该项不得分。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点的情形。二是投诉人承诺的误差率为区间值,是非常明确的,不需要询标。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情形。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未按要求填报投标审核误差率定值的不得分,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所有投标单位均一致对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此情况在质疑答复函中清晰明确的告知了投诉人。(三)投诉人在投标函中表明,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项目公开征询意见公告,招标公告。在法定时间内未收到该项目关于投标审核误差率内容的建议或质疑。

(以上辩称均为原文)

机关调查查明: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2021-2024年舟山市(含定海区、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定点采购项目》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该项目招标文件公示,公示期内投诉人博创公司反馈意见;727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819-8月20日,该项目完成电子开评标程序8月2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标审核误差率”规定,“投标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非区间值,计算方法见附注。”该项评分标准明确要求投标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非区间值,并用红色字体显著标识

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审核费用”载明“审核费用扣减标准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按《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舟审价〔2021〕4号)、舟山市普陀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按《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舟普财预〔2019〕275号)、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造价)编审中心按《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编审服务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定财编审〔2020〕4号)(详见附件)规定执行,合同期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投标审核误差率与审核费用结算有直接关系,投标供应商实际误差率大于投标误差率的部分计入项目考核扣分及中介审核费用扣减,投标审核误差率如非确定值则无法计算审核费用。

根据审价中心答辩意见,该项目投标审核误差率如非确定值则无法计算审核费用,且投标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是该评分项具体赋分的前提。该项目上一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审核误差率的评分标准和该项目一致,投诉人上一轮参加投标并提供了确定的投标审核误差率。

博创公司在投标函中表明,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经查,投诉人博创公司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审核误差率为:“概算投标审核误差率小于1%(含);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及变更)投标审核误差率小于0.4%(含);工程结算投标审核误差率小于0.2%(含)。”该投标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非确定值。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审核误差率”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博创公司亦未被评标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

项目为电子采购项目,包括开标、评标过程在内的全流程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平台)操作。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二十九条规定,涉及电子化开标、评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条规定,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经查,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适用对象为现场开评标的线下采购项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未对电子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开标程序”第(2)条规定“投标人填写并通过在线询标澄清方式递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见招标文件附件),递交时间为询标函发出后20分钟内,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另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件中《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附注第2点载明,“该声明书在询标函发出后20分钟内递交回复,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该项目未发生在线询标情形。

机关认为:

机关认为,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确定的审核误差率指标设置合法合理。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附件中列示的《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舟审价〔2021〕4号)《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舟普财预〔2019〕275号)《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编审服务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定财编审〔2020〕4号),确定的审核误差率是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结算审核费用的基本前提,非确定的审核误差率将导致该采购项目费用金额不确定而无法支付。同时,要求确定的审核误差率不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确定的非区间值的审核误差率,并无不妥。

机关认为,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审核误差率的要求明确清晰。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准明确标人承诺数点后一位确定值的审核误差率,并作红字体醒目“审核费用”中明确了非确定值审核误差率将导致审核费用无法结算和支付,因此,提供确定值审核误差率导致无法履行采购合同后果已经明确。时,该项目上一轮标活动中,博创公司提供了确定审核误差率并最终中标,可见,博公司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审核误差率的理解应不存在误解项目中博创公司投标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非确定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机关认为,标委员会对博公司的审核误差率评分项目不予分的处理并无不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了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并对具体的数值设置了相应的得分标准,由此可见,此项评分项目的得分以确定的审核误差率为前提博创公司投标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不符合得分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评分项不予分并无不妥。时,审核误差率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评标委员会未取消博创公司投标资格,并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机关认为,标委员会对博公司未予标并不违反规定。博创公司承诺的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不存在疑问或歧义,应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关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规定情形博创公司应自行承担因为自身失误导致该评分项目不能得分的不利后果。因此,博创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应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疑问并予以询标的观点,以及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失分项按有利于投标人解释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机关认为,项目组织管理应适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该项目为电子采购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条之规定,该项目组织管理应适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因此,博公司关于该项目适用《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机关认为,交易中心并无组织项目所有投标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法定义务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相关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前提是发出询标函。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询标环节中,求被询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目的在于承诺在线询标澄清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当未发生询标时,代理机构未组织所有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对博创公司关于交易中心未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是严重失职并影响该项目公平公正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博创公司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两项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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