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级各有关单位,定海区、普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13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2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经研究,现将2021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下达给你们,共计资金2275.47万元,相应增加你单位2021年“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指标。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支出。 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21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分 配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附件 2021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