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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9〕14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9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0〕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现将2020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共计5300.13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和支出预算指标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资金使用,定海、普陀两区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在浙财建〔2020〕29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执行。该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如其中用于棚户区改造后仍有多余资金的,可视情况调整用于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金补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自查自纠,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为加强资金监管,请定海、普陀两区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及时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于收到专项资金分配文件半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分配的项目和金额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为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请各地区认真根据浙财建〔2020〕70号文件中的2020年舟山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完成本地区绩效分解目标。
附件:市属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含两区)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1日
市属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分配表(含两区)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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