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情况专项提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平稳发展政策职能,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情况专项提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与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从省财政厅反馈情况和我市摸底排查情况看,仍有较大数量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和备案;部分政府采购合同缺少签名、盖章、签订日期等关键要素;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存在前后约定事项不一致、与采购结果不一致等问题。

通过开展专项提升工作,进一步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增强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建立健全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内控审查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切实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专项提升工作范围

各采购单位要对本单位2020年1月1日以来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公告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自查,切实解决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或公告备案、合同内容存在明显错漏等问题。

各县(区)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级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督促采购单位落实整改。

本次专项提升工作重点为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市本级具体项目清单由市财政局按采购单位分别函告。

1.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的;

3.政府采购合同要素或内容有明显错误或疏漏的。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工作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公告情况专项提升工作。各采购单位要根据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函告的项目清单进行逐一自查,并落实整改。

对于超期限未公告采购结果的,要及时公告;对于超期限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抓紧签订;对于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超期限未公告的,要及时公告;对于政府采购合同要素和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的,要抓紧协商修订并重新公告。

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提升工作在8月30日前完成。如采购单位未按时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将被限制新项目委托。市财政局将在9月份对清单内项目的整改提升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仍未落实整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的采购单位进行通报。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情况定期检查工作机制,打通全过程依法采购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全市政府采购公信力。

在整改提升工作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完成整改的,应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本次专项提升工作政策业务咨询联系人: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丁  宇,电话:2282690。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曹大明,电话:228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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