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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0-07-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山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财采监罚〔2020〕1号


当事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本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受理舟山市广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关于舟山医院G臂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YCG-S.W.G-2019-119)的投诉案件,并对该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后广新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投诉。

经依法调查,认定你公司在开展上述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将第二节“招标内容”整体标识“▲”,“招标内容”中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又指出详见“采购需求”,同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部分”仅对40项技术指标要求中的其中3项标注“▲”。因此,该采购文件对供应商投标产品要求必须实质性响应标注的3项指标或是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存在矛盾,并直接导致了该项目第一次招标和第三次招标的质疑投诉。具体有2020年3月11日于“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项目采购文件为凭。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2.在该项目第三次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在杭州唐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枫公司”)已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未对该企业的产品报价按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给予6%的扣除优惠,导致该供应商最终报价分和评审总分错误。具体有2020年4月1日开评标后公布的《得分汇总表》为凭。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3.你公司在该项目第一次采购活动的质疑答复中未正面回答质疑人唐枫公司提出的关于舟山市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海纳医信(杭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为进口产品的质疑事项;你公司在该项目第三次采购活动的质疑答复中未有针对性地回答质疑人广新公司提出的关于“唐枫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的质疑事项。具体有2019年12月20日和2020年4月10日你公司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为凭。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7月2日向你公司依法发出《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六十八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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