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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公务

用车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舟财采监〔2020〕6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公务用车审批管理,促进审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审批管理工作效率,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公务用车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归口管理车辆范围与审批管理事项

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9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通知所称“归口管理公务用车”指的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

公务用车审批管理事项按照“一次都不跑”的原则全面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相关事项通过“政采云—车辆控购系统”完成办理。

审批管理事项包括车辆编制变更、车辆处置、车辆更新、新增购车、调拨转入、捐赠转入、指标证、车辆入库等。

其中,“车辆编制变更”是指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中保留车辆数的基础上,由于单位一线执法人员调整,按规定应核增(减)车辆编制数。编制变更主要包括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的编制变更调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增时不需要进行编制变更调整。

“车辆处置”是指车辆达到报废条件后,按规定完成资产处置程序后,在“政采云-车辆控购系统”办理车辆注销处置手续。

“车辆更新”是指在车辆完成资产处置和注销处置手续后,使用处置后空余编制新购公务用车。

“新增购车”是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增购置车辆,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车辆完成编制核增程序后新增购置车辆。

“调拨转入”是指单位职能调整,公务用车随职能划转调拨转入。

“捐赠转入”是指单位因接受社会捐赠,核增转入的公务用车。

“指标证”是指新购的公务用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上牌时所需的指标凭证。

“车辆入库”指将新购的公务用车信息录入“政采云—车辆控购系统”。

二、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标准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的车辆编制、配备标准等根据《实施办法》执行。

规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审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普通客车非用于特殊工作任务或未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的,不得作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行按需配备。其中,省级主管部门已经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印发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制度的,从其规定;无省级管理制度的,根据上述要求执行。

三、  审批事项与工作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对归口管理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流程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车辆编制变更

1.工作流程

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

2.工作要求

办理时应上传党政机关“三定”规定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人员编制调整文件、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车辆处置

1.工作流程

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

2.工作要求

办理时应上传《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和《浙江省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车辆更新

1.工作流程

单位落实资金—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省财政厅终审。

2.工作要求

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更新的,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确定配置标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更新的,已有省级相关管理制度的,应上传制度文件;无省级管理制度的(如救护车、冷藏车、检验检疫车、环卫车等),应上传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购车申请材料,材料中应说明拟采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性质和用途,同时上传车辆改装清单。

(四)新增购车

1.工作流程

单位落实资金—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省财政厅终审。

2.工作要求

新增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的,应先完成编制变更申请,办理编制核增手续,新购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确定配置标准。新增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与前款车辆更新申请工作要求一致。

(五)调拨转入

1.工作流程

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

2.工作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的车辆数已达到或者超过编制数的不予办理调拨转入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在调拨转入前,应先做好车辆调入、调出部门间协调工作,并按相关资产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办理时应上传党政机关“三定”规定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人员编制调整文件、《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

(六)捐赠转入申请

1.工作流程

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省财政厅终审

2.工作要求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接受车辆捐赠,如确需接受的,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编制管理。赠送车辆不得超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办理本事项时,应上传相关审批文件。

(七)指标证

1.工作流程

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

2.工作要求

办理时需填报新购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信息。

(八)车辆入库管理

1.工作流程

单位直接经办。

2.工作要求

办理时需上传《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完善车辆相关信息

四、  公务用车采购和管理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采购。完成审批后拟采购的公务用车,应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也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新购车辆应按规定在定点机构进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做好“一车一卡”加油管理,并喷涂统一标识。

五、  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包括编制、配备标准和指标审批等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

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实施办法》(附件1),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应认真学习《“政采云—车辆控购系统”用户操作指南》(附件2),相关文件附件均已在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交流群上传。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如有车辆控购政策或操作上的问题,可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咨询。

联系人:闻孝,电话:2282720,636060。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5日

“政采云-车辆控购系统”用户操作指南.pdf浙委办发【2018】96号(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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