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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舟财采监投〔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5-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投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商会大厦B座1401室

被投诉人: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址:市政府北大楼15楼

采购人: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址:市政府北大楼15楼

代理机构: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四楼

相关供应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路178号

 

投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对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采购编号: ZSZFCG2019-ZB-04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相关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相关规定,经本机关书面通知补正,投诉人大地财险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市医保局、交易中心、太平洋财险等其他相关方进行调查取证,相关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大地财险诉称: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洋财险专业人员至少有5名存在质疑,但是市医保局不予核查。为此再一次的强烈请求舟山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处要求太平洋财险提供全部具有医学专业或医疗保险专业(以参保职工名册、专业证书、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为准,范围为医、药、护、医技、医疗保险)的本公司正式员工人数,并审查其原件是否与学校网站中列明的姓名相符,不提供、推诿就有重大造假嫌疑,请求严查。

2.市医保局在前期答疑时认为本次招标项目为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已对大病保险项目与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分别单独公开招标,不存在违反《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情形。我公司认为既然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格具有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则必须按照《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86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执行。又如市医保局所述,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保险项目,那么就没有必要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增加“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内容,并应该允许没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然就是歧视行为,在政府招投标中不可以有歧视条款内容。再者,无论是2016年8月的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招投标项目,还是2014年10月、2016年12月城镇职工大病救助金保险项目、2016年8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招标公告中都有“具有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只允许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等资质要求内容,为何今年招投标非要把后一句表述删掉!政府采购招投标体现的是一种公平、公正、合理性,擅自调整招投标门槛,允许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参与采购项目,存在有恶意串通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惯例及秩序,损害的是相关保险企业经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违反政府采购的真正目的。

事实依据:

1.所有舟山市财产保险公司(除人保财险公司外)有医疗医学专业毕业人员一般为1—3名。

2.太平洋财险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洋人寿同时参加招投标活动。以前年度同类招标项目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第四点。

2.《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86号)。

投诉请求: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恳请认真审查太平洋财险至少5名专业人员相关证书原件,验证其真伪性以及至少连续三个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真实性,并审查其原件是否与学校网站中列明的姓名相符。如造假,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参照以往年度同类招标项目及大病招标暂行管理办法: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只允许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太平洋财险与太平洋人寿只能一家参加招投标活动。

被投诉人市医保局辩称:

1.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是我局根据医保经办服务需要开展的“政保合作”项目,采购需求和相关条款商交易中心及市银保监会后,经过规定程序公布后确定。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是二个支付范围、保费支出相互独立的商业合作项目,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合作项目无“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只允许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故我局认为《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招标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也不存在歧视性条款。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分别如下:

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基层医疗机构报销50%(家庭医生签约人员提高3个百分点),市内其他医药机构报销25%,市外报10%;特殊病门诊费用报销60%;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报销7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0%),1-3万元报销80%,3万元以上报销90%;慢性病、意外伤害等费用按有关政策执行”。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特殊病、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超过大病保险年度己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2.在《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开标和评标中,有关评标专家根据规定的评标程序和办法,仔细审核了太平洋财险的电子标书内容,未发现该标书上传的5名专业人有关学历证书及连续三个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有假。

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辩称:

1.投诉事项1的基本内容及事实依据

交易中心在质疑答复期间,组织人员对太平洋财险电子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内容中商务部分专业人员的得分条件为“以市医保局提供的2019年10-12月连续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医学专业或医疗保险专业(以参保职工名册、专业证书、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为准,范围为医、药、护、医技、医疗保险)的本公司员工人数为依据(含已派驻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每1人得1分,最高得8分。”太平洋财险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名专业人员,均附有相关证书,提供了该5名专业人员的参保证明,项目评审小组按照每人1分的赋分标准在该项评分中对太平洋财险赋分5分,项目评审小组未在评审过程及评标报告中指出太平洋财险的相关造假事实。

交易中心认为项目评审小组基于投标文件的评审真实有效,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大地财险未提供事实依据,表述不够确定,缺少证据材料支撑。

2.投诉事项2的基本内容及事实依据

交易中心认为,关于《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根据采购人市医保局的情况说明已在质疑答复函中作出明确答复,这里不再赘述。另据了解,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该暂行办法发布之日为2016年10月9日,其实施期限应为2016年10月9日——2019年10月8日,交易中心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 12 月27日,交易中心认为在本项目招标时,该文件已处于实际失效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关于是否有必要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增加“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内容,属于采购人采购需求范畴,应由采购人做出解释更为合适。从采购程序上看,大地财险提出的对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的设定内容的异议实际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大地财险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另外,大地财险在投标函中表明,已详细审查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其相关补充文件(若有),并完全清晰理解全部内容及相关的补充文件(若有),不存在任何误解之处,同意放弃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其投标函内容与投诉事项内容相矛盾。

相关供应商太平洋财险辩称:

1.关于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

大地财险认为所有财险公司除人保财险外具备医疗医学专业毕业人为1-3名的说法极其不负责任,我公司十分怀疑大地财险凭主观臆断为投诉依据的做法是恶意扰乱正常招标秩序,干扰此项目顺利推进。

我公司作为舟山市场排名第二的财产保险公司,视公司的品牌、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如生命般爱惜,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允许做出伤害客户利益、混淆社会视听的行为。我公司每年频繁参加各类招投标工作,从未发生过弄虚作假事件。

1月22日,我公司在回复给交易中心的质疑函答复书中已就大地财险的质疑作了详细说明,并将5名员工的毕业证书原件、劳动合同、身份证信息递交给市医保局,供以上两方通过各种渠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关于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

大地财险在投诉事项2中,投诉市医保局为什么要在基本医疗的招标资格中设置具有大病医疗经营资格这一标准,为什么本项目未将同一集团只允许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写入招标条件中。

我公司经常参加招投标活动,通常招标人(业主)都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根据招标内容设置相应的招标条件,市医保局对不同标的设置不同的资格范围也属于此,相信市医保局是经过严格审核的。

大地财险提出要求将同一集团只允许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写入本项目的招标条件中的说法,我公司说明如下:保监发〔2016〕86号文于2016年10月9日正式实施,文中第一条明确表述为“本文件只针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为规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投标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我公司理解并严格执行了保监发〔2016〕86号文,具体表现为:市医保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同时发布了《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舟山市大病保险商业合作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和《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两个招标公告,市医保局作为全市医保的管理部门已明确将大病医疗和基本医疗作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我公司明确且清晰地了解两个项目之间的区别,在得知太平洋人寿将参加舟山市大病保险商业合作项目投标消息后主动放弃此项目,选择参加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这一个项目投标,我公司的做法完全遵照“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的规定”。

本机关调查查明:

1.《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采购编号:ZSZFCG2019-ZB-047),采购金额2.55亿元,项目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项目医保局牵头实施范围为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和嵊泗县,分别对应标项、标项二、标项三和标项四。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每个标项均选定四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依据中标名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主承保人),排名第二至四的供应商为共保人,各项中标承诺以中标人(主承保人)承诺为主,兼顾共保人。主承保人与第二至四名共保人的承保份额比例,定海区为3.5:2.8:2.2:1.5,普陀区为3.3:2.7:2.2:1.8,岱山县为3.5:2.5:2.5:1.5,嵊泗县为4:2:2:2

本项目于2019年12月27日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月17日开标,共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太平洋人寿、太平洋财险、大地财险等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0年1月1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评审得分结果如下表所示。


项二

项三

项四

国人寿

93.54

94.51

94.82

94.05

民财险

91.05

91.67

91.86

91.47

平洋人寿

90.25

91.09

90.15

91.68

平洋财险

85.03

84.8

85.91

84.67

地财险

76.57

75.36

75.74

73.66

根据评审分结果,中国人寿、人民财险、太平洋人寿、太平洋财险4家供应商中标。2020年1月19日,大地财险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2020年2月3日,交易中心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对大地财险的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2.根据本项目标文件,本项目4个标项分内容及标准相同,总分均为100分。其中,评审项目“专业人员求:“以市医保局提供的2019年10-12月连续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医学专业或医疗保险专业(以参保职工名册、专业证书、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为准,范围为医、药、护、医技、医疗保险)的本公司员工人数为依据(含已派驻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每1人得1分,最高得8分。”

3.本机关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专业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后发现,太平洋财险提供的“专业人员”中有1名为劳务派遣人员,不在平洋财险参保职工名册内;中国人寿提供的“专业人员”中有5名为劳务派遣人员,不在中国人寿参保职工名册内。

4.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和《舟山市大病保险商业合作项目》为保费支出互相独立的并分别组织实施的不同保险业务商业合作项目。

5.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86号)第一条,该办法的适用险种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6.关于投诉人大地财险认为《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没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4条为标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公布保险经营资质该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大地财险在其投标函中表明,已详细审查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其相关补充文件(若有),并完全清晰理解全部内容及相关的补充文件(若有),不存在任何误解之处,同意放弃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同时,投诉人大地财险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事项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属于未经质疑事项。

7.本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本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发现太平洋财险因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于2017年8月7日被原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处以罚款65236.29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201410号,被地方税务系统1万元人币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8.根据市医保局提供的本项目采购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本项目已经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采购合同,2020年3月30日发生业务流水。

本机关认为:

1.由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到用工单位太平洋财险和中国人寿的劳务派遣人员,因其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其社保也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专业人员的要求,太平洋财险的1名劳务派遣人员和中国人寿5名劳务派遣人员不在本公司参保职工名册内,因此在本项目“专业人员”评审项目中应不得分。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2.投诉人大地财险关于太平洋财险和太平洋人寿同时参加《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4款规定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无证据表明有同一组织要求太平洋财险和太平洋人寿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无法认定太平洋财险和太平洋人寿同时参加《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4款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3.投诉人大地财险关于《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应当适用《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86号)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和《舟山市大病保险商业合作项目》为不同险种的商业合作项目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86号)第一条规定,该办法适用种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此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4.关于投诉人大地财险对采购文件中关于要投标人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资格条款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在其投标函中已经清楚表达了完全理解认同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放弃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的意思,且该投诉事项属于未经质疑事项,因此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5.本机关认为,太平洋财险因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且被作出行政处罚时间离本项目开标时间未满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九条和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太平洋财险应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

综上,投诉人大地财险对《舟山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合作项目》(采购编号: ZSZFCG2019-ZB-047)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本机关调查结果,太平洋财险应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中国人寿“专业人员”评审项目相应得分后,本项目候选中标人顺序发生改变。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开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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