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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财采监〔2020〕4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各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统筹做好政府采购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订如下落实举措,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防疫物资采购效率 继续执行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政策,各采购单位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防疫物资采购可以通过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进行的,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等线上方式采购。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快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注册审核流程,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发布供货信息。 二、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一)优化履约保证金制度 鼓励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采购合同金额的5%。鼓励供应商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采购单位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函,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也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全面推进采购文件电子化并取消工本费 进一步推进实施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从2020年3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电子版本,采购组织机构不再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不再收取文件工本费,切实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可通过登录政采云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采购文件。有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线下项目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三)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 根据省厅部署,建立执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支付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采购单位一般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并且具备支付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的支付。采购单位应提供采购合同和发票支付预付款。 (四)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三、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创新政策功能 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特别是对企业研发生产防疫设备、防疫产品的,要积极落实政府直接采购和政府首购的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动我市首台套(含首批次,下同)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及其生产企业入驻制造(精品)馆舟山分馆,进一步扩大制造(精品)舟山分馆产品种类和数量。对符合标准和适用性的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要积极落实政府首购制度。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优先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并提高预付款比例,供应商可免予提交预付款担保措施。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pdf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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