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财采监〔2020〕5号

市级各采购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补充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4号)精神,我市有序启动政府采购活动。为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有序启动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控政府采购项目疫情风险,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防疫工作要求,现就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防疫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严控人员聚集风险

    从2020年3月1日起,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进场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开评标现场应避免人员聚集,严控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人数。政府采购开标评标活动不得在平台以外场地进行。

二、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含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现场监管人员等,下同)进入平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健康码,配合体温测量和实名登记工作。

三、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进入平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防护,全程佩戴口罩、减少触摸扶手、门把等易污染部位和物品,加大座位间隔,完成交易活动后应尽快离开,在平台内不聚集、不攀谈、不逗留。如遇评标时间较长的项目,确需在平台内就餐的,应配合平台工作人员安排,不集中就餐。

四、制订政府采购项目防疫应急预案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制订疫情防控专项应急预案,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均应各自制订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在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执行到位。

五、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各采购单位应强化主体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代表应主动会同平台工作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各项工作,在监督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同时,落实采购项目防疫责任。

六、其他事项

疫情期间进入平台进行开评标活动的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应当听从平台工作人员的安排,服从引导。在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有人员出现疫情疑似症状的,应当立即中止项目,并启动应急预案。开评标活动结束后,有项目参与人员出现疫情疑似症状或者确诊的,发现疫情人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防疫部门、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紧急措施。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充分重视防疫特殊时期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防疫政策和要求的重要性,市财政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根据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本政府采购防疫政策。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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