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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2020年舟山市本级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发布日期:2020-02-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






序号收费项目执收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公安


1 证照费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992〕价费字240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浙价费〔2006〕73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自然资源


2耕地开垦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3土地闲置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国发〔2008〕3号
浙政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4土地复垦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令〔2010〕284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5不动产登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9〕45号
浙价费〔2017〕16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2.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住房城乡建设


6城市道路占挖掘费
财税〔2015〕68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建城〔1993〕410号


7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浙财综〔2015〕39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财税〔2014〕151号
仅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


水利


8水资源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财综字〔2009〕9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浙价费〔2004〕209号


9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政办发〔2015〕107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14〕8号
浙财综〔2014〕27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价费〔2014〕224号
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80%征收。


人防


1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浙价费〔2016〕211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05〕27号
浙价费〔2004〕121号
浙政函〔2004〕136号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法院


1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7〕153 号
浙财综〔2000〕8号




海洋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综〔2012〕97号
计价格〔1994〕400号
〔1992〕价费字45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财税〔2014〕101号
浙价费〔2008〕169号
浙财综字〔2003〕11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1997〕32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浙渔政(1989)17号
(89)财农字109号
浙价费(1989)9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市本级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20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有关部门和单位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本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收。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项目,不属于本目录范围。
   4.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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