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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舟财采监投〔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财采监投〔2020〕2号


投诉人:深圳迈创日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56号紫荆港商务大厦911

被投诉人: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998号创客码头423号

采购人:舟山博物馆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610号

 

投诉人深圳迈创日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舟山博物馆多媒体互动墙项目》(采购编号: ZSSYC2019-02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深圳迈创日新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本项目应属于货物采购,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评标过程中,将本项目按照服务类采购项目,把价格分权重设置为10%,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项目采购不能公平公正地进行,导致采购结果不公平、不准确,对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事实依据:根据《舟山市博物馆多媒体互动墙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本次项目的采购服务主要基于拼接屏、触摸大屏、控制主机等硬件展开,硬件货物的采购占很大比重,是整个项目采购的核心,其余相关软件的开发运营和其他服务均是围绕硬件货物展开,因此该项目理应属于货物采购。

根据采购文件中设置的综合评估分计分方法,本项目价格分仅占10分,权重10%。该权重设置属于服务采购项目,与其货物采购的事实相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也将无法准确、公平地反应各供应商的真实响应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标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投诉请求:要求重新仔细审查项目情况,立足项目建设本身,结合考虑实际情况,摆正该项目作为货物采购的位置,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价格分所占权重由原来的10%改正为30%。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更改不合理的评分设置后,重新制定公正合理的评分标准并发布新的更正公告。

被投诉人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1.采购单位进行了详细而系统的项目考察和调研,认为博物馆观众对此类系统的互动体验差异化,主要来源于软件开发的优化程度,因此,“多媒体互动软件”是该项目的核心,拼接屏、触摸框、钢化玻璃、服务器等硬件在该项目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2.采购单位就本次招标内容的各部分进行了详细的价格对比调研,并提供了“项目预算表”。本项目总预算140万元,其中硬件预算价格为29.5万元;软件功能设计开发、文物数据采集制作、系统调试服务以及系统质保维护等服务项目预算价格为110.5万,服务类采购预算占比明显高于货物类采购预算。

3.采购单位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本项目分类为C02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本机关调查查明:

舟山博物馆《舟山博物馆多媒体互动墙项目》由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于2019年12月16日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12月18日,深圳迈创日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同一日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12月20日,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2020年1月7日,本项目进行开评标活动,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深圳迈创日新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舟山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目前,该项目已完成评审工作,其他供应商均未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或投诉。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价格分为10分,商务分为20分,技术分为70分。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预算表”,该项目总预算140万元,其中硬件预算价格总计为29.5万元,占比为21.07%;软件功能设计开发、文物数据采集制作、系统调试服务以及系统质保维护等服务项目价格为110.5万,占比78.93%。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采购单位项目资金分配会议纪要以及预算管理系统指标查证,上述项目预算组成情况属实。采购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本采购项目属性为C02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本机关认为:

根据该项目的“项目预算表”所示,软件功能设计开发、文物数据采集制作、系统调试服务以及系统质保维护等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占比78.93%,显著超过该项目货物采购的预算金额;同时,采购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本采购项目属性为C02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符合项目实际。因此,该项目被认定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并无不妥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关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针对该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的价格分值符合规定。投诉人主张该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深圳迈创日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舟山博物馆多媒体互动墙项目》(采购编号: ZSSYC2019-023)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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