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舟财采监〔2020〕3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各功能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到期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疫期无法实施正常采购的,可由原供应商继续实施。各采购单位可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继续履行至疫情结束的公告,疫情结束后立即启动该项目采购活动。

二、对于确需保证疫情防控时效性的项目,可以适用紧急采购,采购单位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于虽与疫情防控相关,但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可以按时完成的项目,尽量避免适用紧急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杜绝非紧急采购项目“搭便车”情况发生。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确定紧急采购项目,确保采购的效率、效益和质量。对于有条件实行采购信息公开的项目,可事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非政府采购项目”版块公示采购结果。

四、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建立清晰完整的紧急采购项目台账,记录采购项目的数量、标的、金额、渠道及供应商等信息,做好内控记录、采购合同、发票单据、验收书等文件存档工作。相关材料要及时报本单位具有内控内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五、暂停政府采购项目现场评审活动。为避免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人员聚集,疫情防控期间不进行现场评审,已经提前安排的进场项目暂停或推迟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终止后再根据重要和紧急程度视情开展。对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采购的其他项目,暂停线下采购活动,使用“政采云”平台进行线上采购(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电子交易系统等),但“政采云”平台线上采购项目也要尽可能避免如大宗物资采购、复杂设备验收等可能导致人员密集的项目,并做好防护工作,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六、暂停政府采购现场投诉受理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暂停现场受理、现场调查取证、组织质证等工作。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投诉,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寄递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材料。财政部门审查受理、处理决定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相关文书通过线上、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形式送达。

七、各采购单位要及时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的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按项目紧急程度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 疫情防治工作有关经费保障政策解释口径(三)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0日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2.疫情防治工作有关经费保障政策解释口径(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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