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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财采监投〔2020〕1号 投诉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 被投诉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 采购人:舟山市商务局 地 址:舟山市新城市行政中心4号楼 相关供应商: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楼
投诉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舟山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ZSZFCG2019-ZB-02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潜在中标单位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伏泰”)不满足1、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每个得1分,共计4分。(认证范围须包含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相关信息,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包含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原件必须携带核验,否则本项不得分)。提出质疑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核实苏州伏泰在投标期间未取得年审标识,应认定为无效证书不予得分。但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质疑回复函中并未对此项质疑进行正面回复。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相关证书”一项要求:1、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每个得1分,共计4分。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苏州伏泰的认证证书为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根据该公司发布在官网上《认证申请指南》要求:认证认可标识(牌)使用及认证证书管理规定,4.2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组织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应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间隔不超过12个月应接受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合格并按期缴纳监督审核费及年金后,中心向获证组织寄发《保持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和“监督合格”不干胶防伪标贴,获证组织需将标贴粘贴于认证证书指定位置,认证证书方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投诉请求: 一、核实投诉函中所描述的事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被投诉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交易中心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浙江联运关于《舟山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根据浙江联运提供的事实依据,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苏州伏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显示有效。网站信息显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暂停状态已在10月28日进行了变更,恢复证书有效状态,且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不存在质疑事实依据中的暂停情况。浙江联运提供的事实依据,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与中心在该网站的查询结果部分不符。 同时,交易中心查询了苏州伏泰投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发现其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存在超过年审期限未粘贴合格标识的情况,并要求苏州伏泰就此作出书面说明。 11月14日,苏州伏泰提供了《关于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体系证书的情况说明》,并出具了上述证书的发证机构——华信创(北京)的相关说明材料。 根据该发证机构的情况说明,苏州伏泰在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4日接受了证书发证机构——华信创(北京)的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管理体系年度监督审核,并于2019年10月28日证书恢复有效。并对证书年审标志、换发证时间作出了说明。 根据上述内容,交易中心认为苏州伏泰相关证书的发证机构——华信创(北京)具有对其颁发的证书的解释权,且说明材料事实清楚,具有法律效力,苏州伏泰提供的相关证书在本项目开标期间为有效状态,评审委员会对于苏州伏泰投标文件在该得分项中的评分真实有效,对浙江联运的该项质疑不予支持,并按照相关规定针对浙江联运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进行了答复。 综上所述,交易中心认为浙江联运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足,无法证明苏州伏泰的证书是无效的,于2019年11月18日在质疑答复函中针对其提供的事实依据进行答复,并告知其依法投诉的权利,交易中心认为并无其所述“未进行正面回复”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述称: 1.关于上述体系认证的有效性的说明 我司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初次获证时间分别为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5日,证书有效期为3年。 我公司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于2019年9月5日因未按时进行年度监督审核暂停,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于2019年9月24日因未按时进行年度监督审核暂停。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4日通过了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组织的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管理体系年度监督审核,并于2019年10月28日证书恢复有效,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1月5日我公司上述体系证书仍处于有效状态,后附中国认监委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截图为证。因此,我公司在本项目开标时,已通过上述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符合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的要求。而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2日这段时间内因特殊合理原因没有换发新的纸质证书,并不影响体系认证状态本身的有效性,详见中国认监委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截图。 2.关于证书年审标志的说明 我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办公地址和经营地址进行了搬迁,通过年度监督审核后需换发新证书,因此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未在原有证书上加贴监督审核合格标识。 3.关于换发证时间的说明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年度监督审核,因证书核发需通过认证公司内部资料审核和认监委资料审核,因此证书换发存在一定的空档期,且新的证书已于2019年11月12日和2019年11月14日发出(新证书编号同时发生了变更,旧的证书状态变为撤销。)。 4.关于投诉人在华信创(北京)官网查询的《认证申请指南》的说明 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认证申请指南》中的要求是该认证中心对于在有效期内接受年度监督审查后在原有证书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而我公司的证书是因办公地址和经营地址搬迁需要变更原有证书的情形,并不适用浙江联运公司指出的该《认证申请指南》的条款。 5.关于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证书的说明 我公司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证书初次获证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截至本项目开标时间,尚未达到年度监督审查的时间节点,该证书暂无需粘贴“监督合格”标志。 本机关调查查明: 舟山市商务局《舟山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于2019年10月15日经采购人确认后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11月1日,依法成立由7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11月4日,本案相关供应商苏州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伏泰”)进行投标报名;11月5日由交易中心组织开标,开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2752万元,得分85.95,位列第一;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报价2792.4999万元,得分85.11,位列第二(其他投标企业位次略)。交易中心据此拟定采购结果公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在指定媒体发布。项目全流程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操作,过程可追溯。 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价格分20分、商务技术分80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及标准中“相关证书”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每个得1分,共计4分。 二、质疑、投诉阶段,投诉人未就质疑函中提及的“根据http://cx.cnca.cn查询,苏州伏泰体系认证变更内容:证书状态变更(有效变暂停);变更日期:2019-09-24;暂停开始日期:2019-09-24;暂停结束日期:2020-03-23;”这一事实依据提供包括网站截图在内的进一步的佐证材料。 三、投诉处理阶段,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书面函复,称苏州伏泰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三项认证已于10月28日暂停转为有效。 四、本机关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得知,苏州伏泰体系认证变更内容共两次,分别为:(一)证书状态变更(有效变暂停),变更日期:2019-09-24,暂停开始日期:2019-09-24,暂停结束日期:2020-03-23,信息公开时间2019-09-24;(二)证书状态变更(暂停变有效),变更日期2019-10-28,信息公开时间2019-10-28。苏州伏泰上述三项认证已经通过年审,状态恢复有效。恢复时间为10月28日。 五、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评标结果公布至质疑提出这一时期内,苏州伏泰认证证书状态变更为有效这一信息已正式公布。 六、经本机关向政采云有限公司取证查明,苏州伏泰投标日期为11月4日。本项目评标日期为11月5日。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华信创(北京)的书面证明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苏州伏泰自10月28日起至评标日11月5日,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项认证均已恢复有效,且实质满足项目需求。 二、投诉人未就质疑投诉事项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也未明确说明事实依据的合法来源。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浙江联运《舟山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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